更新时间:2024-01-03 08:47
广东国际商会是由广东地区的企业、团体、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省级综合性社会组织。
商会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针,以会员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促进国际贸易、促进利用外资、促进“走出去”、促进经济合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高会员的国际竞争力和广东开放型经济的水平。
商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对外经贸促进机构和商会组织的双重优势,积极和各国驻穗领事馆、行业商协会进行友好往来与合作,先后成功举办了“广东-意大利经贸对接会”、“广东-美国经贸对接会”、“俄罗斯政府与广东企业家见面会”等高端活动;积极响应广东省委、省政府“走出去”发展战略和招商引资政策,成功主办了签约资金上千亿的首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承办了包括各国领事在内200多人出席的“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流会”等大型展览会和活动;紧紧围绕会员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引导和配合会员企业建立柬埔寨广东电子产品营销中心、缅甸广州南天资源采购有限公司(NTS)酒店用品缅甸展销中心、波兰中国圣地狮岭皮具城进驻波兰PTAK贸易中心、荷兰龙城汽配展销中心、阿联酋--迪拜汽配展销中心、俄罗斯广东名优产品营销中心等境外营销网络。经过多年发展,广东国际商会不断拓展国内外市场,延伸服务网络,帮助企业抱团出海,已在美国、阿联酋、荷兰、俄罗斯、巴西、南非、柬埔寨、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新加坡建立了11个境外广东商会,并在未来计划在更多的海外国家设立境外广东商会。
众业合作,互进共荣是商会坚持的发展理念,广东工商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贸取得紧密联系和成功合作是商会致力达成的目标,得到会员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大力支持是商会企盼的回馈。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商会将继续稳步向前,为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秘书长:王宏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GCO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国际经贸事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团体、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省级综合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针,以会员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促进国际贸易、促进利用外资、促进“走出去”、促进经济合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高会员的国际竞争力和广东开放型经济的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贸促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代表会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利益和诉求;
(二)开展会员自律工作,促进公平贸易,维护自身形象;
(三)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务考察和经贸洽谈活动;
(四)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经贸信息收集,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法律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五)为本土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海外会员开拓国内市场、提供各类培训服务;
(六)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授权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
(七)为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仲裁和调解;
(八)举办和组织会员及企业参加有关国际或国内展览会、博览会和经济贸易洽谈会;
(九)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同外国商会和有关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十一)编辑、出版与国际商事活动有关的刊物;
(十二)整合社会中介服务资源,为会员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融资服务;
(十三)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在广东境内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涉及国际经贸业务的各类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会员企业为广东国际商会单位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广东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国际经贸业务相关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从事与国际经贸业务有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企业经营者、社会活动家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境外会员:与我省有密切经贸联系的海外的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希望成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由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 经秘书长批准;
(四) 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 缴纳会费;
(六)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根据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按规定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支持和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七)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宣布终止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从事非法活动或有重大不诚信记录;
(三)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严重损本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企业停产或破产,团体、机构被撤销、取缔或解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贸促会审核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编制,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出会费标准的方案,提请会议代表大会审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和除名,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款规定的部分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
(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轮值副会长、秘书长、担任专业委员会主席的副会长等组成。
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是指兼任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的贸促会领导。
本会设轮值副会长一名,由会长指定企业家副会长担任。轮值副会长轮值期为三个月。轮值期内轮值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组织会员活动,并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要职权是:
1.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2.审议确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特邀顾问、首席经济顾问、经济顾问、首席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等重要职务的聘任和解聘;
3.指导督促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
4.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确定召开理事会的方案;
6.审议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7.审议确定本会对外的重要合同;
8.研究决定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三)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 ,由秘书处负责征求副会长意见。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由轮值副会长汇报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外经贸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健康原因、调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由理事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并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内设部门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 费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缴费时间
每年度会费老会员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缴纳完毕,新会员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
第三十四条 约束条款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每个会员都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按第十二条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贸促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贸促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贸促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贸促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贸促会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