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08:08
广东海外联谊会成立于1987年,是广东各界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联络感情、加强合作的民间组织。作为广东人民紧密联系港澳台海外爱国人士的重要平台,本会多年来充分发挥“让世界了解广东、从广东走向世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广东发展和祖国富强、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
广东海外联谊会成立于1987年,是广东各界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联络感情、加强合作的民间组织。作为广东人民紧密联系港澳台海外爱国人士的重要平台,本会多年来充分发挥“让世界了解广东、从广东走向世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广东发展和祖国富强、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港澳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本会业务主要有: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广东社会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广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广东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引进资金、科学技术、设备、人才等;
(五)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广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工作;
(八)协助做好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荐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人选。
本会实行理事制,理事分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两种。团体理事为省内有关社会团体及各地级以上市海外联谊会。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够正常参加本会活动的广东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个人理事。有意加入本会的个人,需填写一份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或驻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广东海外联谊会章程
(2015年12月21日广东海外联谊会七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GUANGDONGOVERSEASFRIENDSHIPASSOCIATION,英文缩写:GOFA。
第二条本会由广东省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港澳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广东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本会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广东社会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广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广东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引进资金、科学技术、设备、人才等;
(五)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广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工作;
(八)协助做好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荐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人选。
第三章理事
第七条本会实行理事制。本会理事分为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正常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个人理事为广东省内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
(五)团体理事为省内有关社会团体及各地级以上市海外联谊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常务理事会议或驻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常务理事会或驻会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内有关社会团体担任团体理事,并由各单位各推荐一位负责人担任代表履行职责。团体理事更换代表须向我会书面报告;
(五)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十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本会理事;
(三)参加理事会议及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的财务流向进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或驻会会长会议通过后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荣誉职务;任免副秘书长;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大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也可由驻会会长会议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四)决定增免个人理事,调整补充团体理事;
(五)决定聘任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六)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安排其负责人;
(七)必要时可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免副秘书长;
(八)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与理事大会合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
第二十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驻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驻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大会;
(二)检查驻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驻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履行工作职责;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完成驻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1日广东海外联谊会七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