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2 15:25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于 2005年12月28日成立,是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管,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社会法人团体。
促进会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政府”为宗旨,着力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搭建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整合社会资源,在服务的过程中不断促进政府发展、推动体制改革、推进社会进步。致力于打造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企业家商业社群。
2016年,荣获“广东省5A级社会组织”称号;
2012年,荣获广东省“两新”团组织“创先争优先进集体”称号;
2012年,荣获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2011年,荣获“青年文明号”称号;
2011年,正式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
2011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10年,荣获“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称号;
2010年,荣获第三至第七届连续五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最佳活动组织奖”;
2009年,荣获“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2021年9月26日,入选广东省推荐“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候选单位名单。
2021年12月,入选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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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GAP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完善和巩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先进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32号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政策、管理、法律、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知识产权、会展服务;培训、考察;编辑出版;市场拓展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尊重知识产权、绿色环保、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和谐劳资关系等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五)凡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原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副会长5万元/年,常务理事2万元/年,会员1万元/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门机构,并聘请专家、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决议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懂经营、会管理,并有多年的中小企业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信委、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信委审查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兼任常务副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促进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促进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促进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经信委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