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6 19:14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广东省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广东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1949年底,广东大陆全部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权。
建国初期,由于尚不具备由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当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省、市、县、市辖区以及部分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乡(行政村)设立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0年10月和1951年9月,在广州先后召开省第一届、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过渡阶段。
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0月1~16日在广州召开。 出席会议代表837人。 会议审议广东省1950年工作总结与1951年的施政纲要。会议听取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叶剑英所作《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报告。
会议协商推选81名代表组成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协商委员会,作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叶剑英当选为省第一届协商委员会主席,方方、李章达为副主席,饶彰风为秘书长。会议通过了叶剑英主席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报告和方方副主席关于土改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政府各部门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致敬电,向海外被迫害的侨胞发出慰问电。
广东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9月3~15日在广州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744人。 会议动员全省人民争取在一二年内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主席叶剑英在会上作《关于目前形势》的报告;副主席方方作《为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斗争》的报告;副主席古大存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十个月来的工作报告》;华南军区向会议作《我们的军事工作》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报告、广东省抗美援朝分会关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十个月的工作报告、广东省政法委员会关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报告。会议协商推选87名代表组成广东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协商委员会,叶剑英当选为省第二届协商委员会主席,古大存、李章达、丁颖为副主席。
会议通过《关于目前形势》及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争取今明两年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决议,并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和全军指战员,向中国人民志愿军、朝鲜人民军,向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致敬电,向海外侨胞发出慰问电。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3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5月开始,广东省全面开展选举工作。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全省8个省辖市和98个县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用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于1954年8月1日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此,广东省从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系统地建立起来了,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东正式建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委员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本级国家行政机关。 1955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委员会。这次会上,陶铸被选举为广东省省长,成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首任广东省省长。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严重破坏,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了一切活动。这一非常时期,全国统一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7年10月中央召开有关会议明确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广东省作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并逐步发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1979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的规定,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省各市、县和广州市的市辖区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广东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全国人大代表;
(六)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广东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七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村农业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设四个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一个厅级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依法治省办分别下设若干处室。
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和统一审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和审议议案,对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及表决稿,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审查报告等。
内务司法委员会:参与内务司法立法工作;对内务司法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审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承办对内务司法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参与经济立法工作;承办对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重要的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城市与村镇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农村农业委员会:参与农村农业经济立法和农村行政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参与侨务、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侨务、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侨务、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落实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参与有关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办理有关人大选举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协调综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联系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并组织其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日常联络;负责对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训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有关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员会:参与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外事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有关涉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同外国省级议会进行友好交往活动的具体安排,办理省人大系统工作人员出访的报批工作;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制立法计划,审核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资料,拟定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等。
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负责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常委会机关文秘、信访、人事、保卫、接待、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依法治省办:对依法治省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开展依法治省宣传教育;联系指导各市、县(区)依法治理办公室工作,对依法治省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总结推广依法治理的典型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