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1 13: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代表省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放活、管好、优化、放大”国有资本,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中央驻穗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巡察监督。
(四)承担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研究解决国企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指导服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负责规范国有资本运作,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战略性重组。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推动省属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七)对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建立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八)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统筹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企业家人才培养工程。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负责企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强化所监管企业经营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整改机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3.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统计评价,强化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动态监测分析、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
4.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党委党的建设及日常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二)党建工作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中央驻穗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群团工作。
(三)综合法规处。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把关。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导所监管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四)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主业。制定所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开展所监管企业投资分析。指导服务所监管企业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五)资本运营处。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负责所监管企业战略性重组、股份制改革等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指导规范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研究提出全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意见并推动落实。
(六)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监管企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完善所监管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所监管企业职工福利保障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七)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意见,制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和规则,监督检查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情况。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处置及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
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评估管理,以及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全省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和中央企业省属股权管理工作。
(八)财务监管处。承担全省国资监管企业运行分析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监督指导所监管业发债、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决算有关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顸算编制、执行有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留存收益转增资本金事项。组织开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非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九)综合监督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国资监管制度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十)监督巡察处。承担委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相关问题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所监管企业需要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省属二级企业党组织的巡察工作,对巡察整改情况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董事会工作处)。接照管理权限负责和协助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人才工作、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家人才培养工程。负责所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董事会、董事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的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事务协调处。建立所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委机关和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
(十三)人事处。承担委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省国有企业: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白天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省持股企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代管企业:
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纪委书记)、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7名。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