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1-11-30 11:38

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是“交流和沟通平台”,中国企业家在这里得到修炼和洗礼。“知行有道”是“知行合一”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结合,是中国传统儒道思想,新时代广东精神“厚于德,诚于信,敏于行”和现代企业家精神的完美契合;“名传天下”是责任也是承诺,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是“宣传和推广平台”,促进会成员和促进会一起“美名传天下”。

建设宗旨

企业家个人命运与国家社会经济前途密切相关,发展品牌事业、实现转型升级、振兴广东经济。这种共同期待,也将会给我们促进会的未来发展带来强劲的动力! 我们相信“德有邻”!大量的企业家、专业人士积极进入公益慈善、社会组织运作的领域,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资金与社会关系资源,并且带来了企业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初步描绘出一幅充满活力、承载希望和远大前景的促进会未来发展蓝图。

业务范围

(一)响应“文化强国”口号,对传统文化中有利于企业品牌建设发展的精神进行挖掘、归纳、整理并且系统化,组织会员进行学习、提高,以推进企业自身品牌推广、企业文化的建设、发展,进而提高品牌企业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

强化信息交流,举办行业、企业品牌文化发展的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及经验交流会,促进横向联合,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省内外,以至国内外有影响的文化活动,通过参展和商务考察,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向,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开拓、品牌推广、企业文化建设的良好机会。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文化主题推广活动,积极推广省内外优秀企业品牌文化,鼓励各企业挖掘特色、创新经营,促进特色品牌文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升级。举办各种形式的品牌、文化、质量提升等专项培训。表彰品牌建设成果突出的会员企业、个人,表彰奖励品牌建设成功的优秀项目、案例。

(四)与其他同类协会、团体之间资源共享,加强学习和交流,对新兴的、在品牌文化建设方面有所欠缺的企业实行帮扶政策,鼓励、支持企业进行品牌推广和文化建设,先进带后进。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监督会员的品牌文化建设及相关运营情况。配合政府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各项工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做好广东企业品牌文化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分析和发布行业动态信息,与会员分享各种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企业品牌文化等质量专题会展;举办相关品牌文化产品的博览会。加强建设完善中国企业品牌文化论坛网。

(七)积极帮助区域、行业、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区域、行业、企业的品牌战略布局、协助进行产品的体系认证工作,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增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更多的区域、行业、企业品牌“携手抱团”共同走向全中国和全世界。编辑出版发行《广东品牌》杂志,创建运营“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官网。

(八)组建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顾问委员会,为广东企业品牌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会员、为社会服务的实力和能力,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Enterprise Brand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GEBC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我省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重视品牌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品牌企业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省各个注重品牌建设的企业,社会各界积极推动品牌建设的专家、学者,探索品牌建设的新思路与对策;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为企业品牌建设先导,助推广东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品牌企业之间的交流,促进品牌的建设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滨江东路1008号2108室。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响应“文化强国”口号,对传统文化中有利于企业品牌建设发展的精神进行挖掘、归纳、整理并且系统化,组织会员进行学习、提高,以推进企业自身品牌推广、企业文化的建设、发展,进而提高品牌企业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

强化信息交流,举办行业、企业品牌文化发展的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及经验交流会,促进横向联合,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省内外,以至国内外有影响的文化活动,通过参展和商务考察,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向,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开拓、品牌推广、企业文化建设的良好机会。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文化主题推广活动,积极推广省内外优秀企业品牌文化,鼓励各企业挖掘特色、创新经营,促进特色品牌文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升级。举办各种形式的品牌、文化、质量提升等专项培训。表彰品牌建设成果突出的会员企业、个人,表彰奖励品牌建设成功的优秀项目、案例。

(四)与其他同类协会、团体之间资源共享,加强学习和交流,对新兴的、在品牌文化建设方面有所欠缺的企业实行帮扶政策,鼓励、支持企业进行品牌推广和文化建设,先进带后进。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监督会员的品牌文化建设及相关运营情况。配合政府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各项工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做好广东企业品牌文化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分析和发布行业动态信息,与会员分享各种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企业品牌文化等质量专题会展;举办相关品牌文化产品的博览会。加强建设完善中国企业品牌文化论坛网。

(七)积极帮助区域、行业、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区域、行业、企业的品牌战略布局、协助进行产品的体系认证工作,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增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更多的区域、行业、企业品牌“携手抱团”共同走向全中国和全世界。编辑出版发行《广东品牌》杂志,创建运营“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官网。

(八)组建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顾问委员会,为广东企业品牌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会员、为社会服务的实力和能力,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凡我省境内的有一定规模的国营、私营企业,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经济组织,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重视企业品牌建设,在社会有良好声誉,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可成为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企业品牌建设实际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诣,有志于为发展品牌事业的经营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热心推动企业品牌建设的专业人士等,提出申请,由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积极参与、配合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5)能够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订阅协会出版的刊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由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任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单位年费5000元,理事单位年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年费30000元;(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理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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