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6 14:22
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Guangdong international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GDISR)是由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商学院、广东康然医药有限公司等法人单位联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商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深圳大学等百位著名专家发起,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省一级学会。
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Guangdong international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GDISR)是由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商学院、广东康然医药有限公司等法人单位联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商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深圳大学等百位著名专家发起,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省一级学会。 该学会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的下属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是广东地区从事社会责任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为实现其宗旨自愿联合起来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研究和推动解决广东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广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目前,学会会员近600人,理事会理事来自80多所院校、50多个大中型企业、10多家媒体和20多个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管理单位的2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专家成员达180人。原广东省委常委黄浩同志任名誉会长,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教授黎友焕博士任会长,广东各部门近20位厅局级领导人顾问。
近年来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发展如火如荼,并随着跨国公司极大对中国投资的同时导入中国,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和外向型经济比例最高的地区,已经深刻感受到了这场社会责任运动带来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种新型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规则,广东学术界率先开展了对社会责任各种情况的深入研究,并取得丰硕的成果,很多广东学者的著作和研究论文已经成为目前国内学术界研究社会责任的重要参考文献。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梁桂全研究员、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兼党组书记田丰研究员、广东商学院原副校长徐印州教授等学者早在10年前就预见到了开展对社会责任研究的重要性,并于2003年就指示成立了由30多位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开展对该领域的广泛研究,设立了全国第一个SA8000专业网站和专业数据库,及时为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交了决策参考研究报告(课题组于2004年2月向时任广东省委书记的张德江报送了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同时报送广东副省级领导干部)。2004年,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公开出版了全国第一本社会责任蓝皮书《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随后,一些学者提出要成立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搭建一个更专业、更高层次的研究平台,组合全省研究社会责任的力量,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对社会责任的研究。这个建议,得到了广东60多所高校和40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20多家媒体的响应。于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有的社会责任课题组的30多位成员就作为研究会的发起人,2005年初先后得到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和广东省民政厅的文件批复后,开始开展研究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期间,得到了中上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和广东商学院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大力配合与支持,同时一大批专家、学者陆续加入到筹备工作队伍之中,使得整个筹备工作能如期进行,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2007年1月13日,广东省社会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东商学院隆重举行,400多名会员参加了会议。原广东省委常委黄浩,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党组书记、博士生导师田丰研究员,原广东商学院校长、博士生导师吴家清教授,广东省民政厅相关领导以及20多种媒体的记者出席了会议。会议一致以投票形式选举了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会员。
随后几年,先后有近百家企业加入到研究会成为会员,个人会员也发展到600余人,国内外的一批学者先后担任研究会顾问或者与研究会简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社会责任研究会,使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从地方性研究会迅速成长为我国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最重要平台之一。
1、组建与发展广东社会责任研究网络,努力拓宽广东社会责任研究领域,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人 才、学科、行业的系统优势,在联系、交流、协作的基础上,提高协同解决各种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积极推进广东社会责任研究和推广、普及工作;
2、及时向政府和企业反映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经研究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政策,把最新的研究成果推荐给政府和企业实施和决策,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3、大力倡导并推动广东实施社会责任活动,协助广东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应对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带来的影响;
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主动利用各种传播煤介,宣传推广广东社会责任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6、接受省内外各界委托,提供各类咨询、培训、课题研究、项目决策和推广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social responsibility”,缩写为:GDISR。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地区从事社会责任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为实现其宗旨自愿联合起来的地方性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研究和推动解决广东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广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中国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2栋506房。(邮编:5106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建与发展广东社会责任研究网络,努力拓宽广东社会责任研究领域,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人才、学科、行业的系统优势,在联系、交流、协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广东社会责任研究、推广和普及工作。
二、及时向政府和企业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政策,把最新的研究成果推荐给政府和企业,使本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大力倡导并推动广东实施社会责任活动,协助广东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应对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带来的影响。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宣传推广广东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六、接受省内外各界委托,提供各类咨询、培训、课题研究、项目决策和推广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注广东社会责任建设并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一年累计超过三分之二的或没有正当理由 不参加年会又不事先向研究会办公室请假的,均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能热心研究会的工作;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因忙或其它原因难以履行现职时,或受会长委托,本会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递交会长与副会长决定后予以聘任;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捐赠;三、接受政府资助;四、研究咨询活动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50元;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2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研究会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柒年壹月拾三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