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3 11:35
广东省会计学会(Accounting Society of Guangdong),成立于1979年,是全国第一个成立的省级研究财会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由会计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研究国内外会计理论与实践的专业性学术团体。
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全省会计工作者,为提高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宣传贯彻会计领域的方针政策,研究总结会计改革工作经验,加强和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组织和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四)编辑出版会计书刊。
(五)开展国际会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开展国际财务与会计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四)编辑出版会计刊物。
(五)编辑出版其他财务与会计书刊。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财务与会计培训班。
(七)开展财务与会计咨询服务。
(八)接受委托办理会计电算化证等证书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学会先后获得广东省民政厅颁发的“全省先进民间组织”、中国会计学会颁发的“先进会计学会”以及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成立50周年“最具影响力学术团体”等称号。
学会现是第八届理事会,拥有来自全省各地、各部门的理事105名,单位会员117个,个人会员212人,
广东省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Accounting Society of Guangdong。
第二条学会是由广东省会计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为非盈利地方性社会组织,为中国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全省会计工作者,为提高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学会接受省财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内。
第二章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会计领域的方针政策,研究总结会计改革工作经验,加强和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组织和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四)编辑出版会计书刊。
(五)开展国际会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开展国际财务与会计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四)编辑出版会计刊物。
(五)编辑出版其他财务与会计书刊。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财务与会计培训班。
(七)开展财务与会计咨询服务。
(八)接受委托办理会计电算化证等证书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各地级以上市会计学会、省直管县(市)会计学会和省级各专业会计学会;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
3、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4、大中型企业集团、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
5、其他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或会计专业研究生;
2、在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财务与会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违反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授予荣誉理事称号、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候选人原则上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省财政厅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广东省财务与会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0元。
第三十四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学会终止前,须在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月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