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

更新时间:2022-10-27 12:55

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是广东省农机科技教育、生产和经济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咨询性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学会挂靠在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业务上受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它既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又是中国农机学会的地方学会。

学会简介

学会于1979年8月经省科协批准成立,至今已经历了五届理事会,第一届理事长张创,第二届理事长王善荣、奚志伟,第三至五届理事长奚志伟。现任理事会由2001年12月召开的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现有会员352人,团体会员单位63个。

学会下设十个专业委员会,其中包括秘书工作部、农业机械化委员会、农机安全监理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农机教育与普及委员会、农产品加工机械委员会、农机市场经济委员会、养殖与饲料机械委员会、种植机械委员会、学术委员会。

地 址:广州石牌五山路261号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A-411

理 事 长:奚志伟

副理事长:罗锡文 潘雪芬 林仰南 许 珊 蔡汉荣 杨文葵

秘 书 长:彭正俭

副秘书长:区颖刚 黄汉藩 陈永志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性农机科技教育和经济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咨询性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本会受广东省农业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和广东省科协指导,全省各地、市、县农机学会受当地科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领导。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GDSAM。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并组织全体会员,坚持唯物论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当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实践者,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农机事业,为促进农机产品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 广州市 五山路2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技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

2、 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国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农机工作者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3、 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道;

4、 开展咨询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对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问题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技术政策提供论证、评估,以及技术职称评定、成果评定、技术推广等有偿服务,发动会员为发展农机化事业多提合理化建议;

5、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6、 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7、 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六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技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取得硕士学位的科技人员以及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工作多年,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的科技和其他人员。

3、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

5、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承担本会义务并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农机化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6、 凡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本会现任理事,其所在的单位和本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均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7、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本人要求参加,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和常务理事批准,可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七条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1人介绍或由单位推荐,履行入会手续,经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就成为本会会员。经本会批准的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会员。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由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省外、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从事农机科技工作,愿意加入本会的科技人员,其入会手续与本省会员相同。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本会直接负责。

本会会员按中国科协规定的统一格式由我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6、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科普活动;

7、 交纳会费。

二、 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3、 优先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

4、 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 通讯会员

1、 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 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

3、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国外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将根据其问题性质和表现,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更换、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3、 修改并通过学会章程;

4、 审议学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5、 选举新的理事会;

6、 更换、罢免理事。

第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制订学会的工作和活动计划;

3、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4、 总结学会工作,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 筹备、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 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7、 管理学会活动经费,批准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从现职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领导和学科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隔5年改选一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或兼职工作人员。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协调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

理事会在任职期间,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增补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理事的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理事会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或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在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上有较大贡献的会员,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及顾问,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委员会),并确定其挂靠单位。各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报理事会审定聘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理事相同。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至2人,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交理事会备案。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均不直接吸收会员。

第十五条 省内各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按当地科协的规定成立地方农业机械学会。

第十六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必须时可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省科协和省农业厅拨款;

2、 本系统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3、 咨询服务收入;

4、 理事成员单位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管理。根据国家财务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帐目,会费设专帐、专人管理。按会计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决算,提请审议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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