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

更新时间:2024-01-04 15:47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GDPEA)是由创业投资行业内机构及热心创投事业发展的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协会倡导“学习、交流、发展、共赢”的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树立创投行业良好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风范;树立学习风气。

协会简介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GDPEA)是由创业投资行业内机构及热心创投事业发展的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

协会倡导“学习、交流、发展、共赢”的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树立创投行业良好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风范;树立学习风气,

协会自成立以来吸引众多机构、企业入会,聚集众多热心广东创投事业发展的人士。会员单位主要来自于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以及涉及信息领域、技术领域、金融、房产地、商业服务、传媒文化、生物科技、消费产品以及制造业等领域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广泛涉及了从事创业投资事业的各种组织群体。协会和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美国等创投协会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协会将遵循服务、创新、专业的理念,与国内外创业投资同行精诚合作,为推动广东及全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GDPEA。

第二条 性质: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是由创业投资行业内机构及热心创投行业发展的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倡导“学习、交流、发展、共赢”的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树立创投行业良好经营、可持续发展之风范;开创学习风气,加强会员之间、国内国际有关创业投资方面的资讯交流、增进项目推介信息的沟通,服务于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服务于广东省产业升级、服务于科技成果产业化,打造智慧、人才和资金汇聚的华南高地,带动华南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创投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2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举办各种交流活动,为会员搭建与政府、高校、企业、服务机构广泛交流合作的平台;

(二)依托会员平台及高校资源,开展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各类问题的研究,解读国家最新出台的创业投资政策、分析国外创业投资趋势、开展专业研究和探讨;

(三)联系国内及国外创投机构、企业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打造广东创投行业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平台;

(四)收集并建立创投项目信息资源库,促进会员之间项目推介与合作;

(五)建立创投专家顾问资源库,为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投资、管理、财务或并购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

(六)定期开办创业投资高端培训课程,提升行业认识,丰富实操经验,培训创投行业专业人才;

(七)倡导行业自律,构建创投行业的行为规范和自律机制;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承办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出版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宣传创业投资新政策、新理念、树立新典范;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

(三)在创投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申请书及证明机构会员申请人和个人会员申请人主体资格等相关资料;

(二)经审查通过后,提交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执行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做出的决议;

(二)维护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七)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大会决议及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经1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每一个会员(会员代表)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和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

(八)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2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理事会是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相关从业经历的机构或个人;

(二)知名服务机构的代表或高管,机构经营业绩良好或个人成绩优异,在所属行业或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八)决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拟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会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副会长单位代表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所属行业或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名誉会长、特邀理事和顾问的聘任;

(四)研究事关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五)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决定其他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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