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02-22 14:11

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GAMDI)成立于1997年,系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的独立法人社团,由广东省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接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简介

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GAMDI)成立于1997年,是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的独立社团法人,由广东省范围内医疗单位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科研开发、维修、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接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宗旨

协会本着为行业服务的宗旨,在遵纪守法、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职能

一、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二、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英文缩写为GDAMD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维修、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教育培训及产品使用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规范会员行为,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46号2栋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向社会各界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 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自律行为,协调行业内部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逐步建立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 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合法开展营销活动;

(六) 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 经政府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办好协会网站和协会刊物,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服务;

(八) 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参与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九)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订、宣传和推广,开展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 开展相关各类认证、认可、代理及其咨询工作,

(十一) 参与国内外政府采购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商机;

(十二) 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十三) 参与相关市场的开发和建设,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教育培训及产品使用的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取得有效的行业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 愿意接受本会的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二) 遵守本会章程;

(三) 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一)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6、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分支(代表)机构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罢免副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罢免常务理事;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16年 3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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