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口腔医学会

更新时间:2022-01-11 00:17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成立于2001年2月,是广东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广东地区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学会现状

会长由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黄洪章教授担任,副会长分别由广东省口腔医院张颂农主任医师、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凌均棨教授、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朱光第主任医师、暨南大学口腔医学系唐亮教授担任。学会会员均为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获得主治医师、编辑、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的口腔专业人员。学会的宗旨是组织与团结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繁荣与发展口腔事业,普及与推广口腔医学技术,培养口腔医学人才,为提高全省人民口腔保健水平服务。

学会办公室挂靠在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学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落实学会制定的各项计划和处理日常工作。

学会章程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 G.D.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东省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广东省医学会口腔分会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并从广东省医学会独立出来的学术组织;是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广东地区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与团结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繁荣与发展口腔事业,普及与推广口腔医学技术,培养口腔医学人才,为提高全省人民口腔保健水平服务。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预防、医疗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本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陵园西路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学术交流及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不定期组织撰写出版口腔医学科学专著、科普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理论和临床水平;

(五)加强同兄弟省、市及国外口腔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流;

(六)研究和开发口腔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口腔医学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得口腔医学专业主治医师、编辑、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五)获得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六)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编辑出版等工作三年以上者;或高等医学院校专科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虽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七)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口腔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在工作年限、职称、学位等方面具备上述(四)(五)(六)项条件之一者;

(八)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九)其他学科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第(八)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器材生产企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地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同类社团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团体会员由所在单位向本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培训班及讲座;优先选派出席全国会议或国际会议;优先录用本会编辑出版刊物的稿件;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专业刊物及有关学术资料;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有关刊物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和推选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至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指导地、市(县)级学会工作;

(十三)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会若干人共同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分会,并报卫生厅和省科协备案。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经民主协商推选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并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专科分会的组织和工作,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等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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