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22:11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成立于1983年,拥有会员3000多名,理事200多名,是广东省内从事流通理论教学与研究的最权威、历史最悠久的社团机构。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成立于1983年,拥有会员3000多名,理事200多名,是广东省内从事流通理论教学与研究的最权威、历史最悠久的社团机构。
学会法人代表:徐印州。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设有秘书处、会员部、编辑部、培训咨询部以及百货、商业地产、超市三个专业委员会。学会秘书长为王先庆教授。
学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路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ommercial Economics Society 缩写:GCES.
第二条 性质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地方性的、以研究商贸流通经济理论和实践以及相关学科的群众学术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社会”的办会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商业经济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者,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业经济理论及实际问题,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挂靠单位是广东商学院。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广东商学院实验楼2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一)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和商贸流通业基础理论,围绕广东现代商贸流通业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研究,推动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
(二)研究和介绍国内外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理论和经验,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三)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联系作用,搞好“双向”服务。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理论政策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
(五)编辑出版有关著作、资料,交流会员的学术思想和科研成果。
(六)开展社会咨询服务,组织人才培训,普及商贸流通知识,并可举办经济实体。
(七)总结交流学会的工作经验,评选商业经济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事前报省民政厅批准备案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县商业经济学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于研究商贸流通经济理论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推荐理事候选人;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在本会会议和刊物上自由发表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术观点;
(四)有权参加优秀论文和本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以及优先取得或购买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刊物等;
(五)有权监督学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在本部门、本地区开展学会活动,并向本会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拒不承担义务,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召开会议的,经会长提议,三分之二副会长同意,可以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联席会议的方式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其职权范围: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日常问题和重大问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处理违反会章的会员;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联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联席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65周岁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提名候选和任职;
(四)身体健康,会长和秘书长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工管理。秘书处内设学术研究部、会员管理部、咨询培训部、网络专题部等机构,分别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建设管理学会网站,使之成为会员之间和发布学会信息的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学会工作需要而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
(五)必要时设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办理除本条第(三)款以外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争取社会企业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2008年11月1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