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具商会

更新时间:2022-09-26 22:39

广东省家具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成立于1995年,是广东省内家具行业最早成立的非营利性省级行业社会组织,接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商会简介

商会成立时间长、会员实力雄厚、品牌号召力强。经过十六年发展,商会先后吸纳了红苹果、皇朝、大富豪、中信、楷模、联邦、左右、友联、康升、金凤凰等省内200余家知名家具企业,现有会员总数900多个,其中执行会长单位21个。商会会员90%以上为规模企业,其中广东家具行业100个最优秀品牌中,商会会员品牌就占据了96个,充分体现了商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商会拥有支撑行业发展的智囊团——广东省家具产业研究院。研究院是由广东省科技厅主管,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广东省家具商会组建成立的家具行业研究与产业服务机构。旨在整合、创造、获取产业相关政策资源、市场资源、管理及技术资源、金融资源等,深化产业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人才,力促官、产、学、研高效对接,为将家具产业打造成为现代化品牌产业提供知识策略与动力支持;秉承推动中国家具产业创新发展的历史使命,努力打造最先进的技术与服务咨询平台。现有专、兼职研究人员30余人,其中具有教授等高级职称的人员19人,研究生以上学历21人。

商会拥有实力雄厚的投资商队伍——广东家具品牌联盟。由广东省家具行业最具代表性、最具发展实力的品牌企业组成的自律性联盟,现有成员企业64个,总资产超过3000亿元,年均生产总值超过1000亿元。品牌联盟通过与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保护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通过加快推进广东家具品牌联盟的终端渠道建设,深入终端、强化终端,巩固联盟成员的市场份额,加强联盟成员在全国市场的推广工作;通过继续深化与全国各大战略卖场的务实合作,确保联盟成员优先的选择权和经营稳定性;通过发挥行业力量,集群之力、先行先试,规范和整治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侵害联盟成员利益的行为,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品牌联盟在联合采购、联合改善、联合推广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建立广东家具商贸城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制定了联合发展的五年规划纲要。

商会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十二五”期间,商会将通过加快家具行业品牌培育、扩大内需和信息化改造,促进广东家具产业融合发展;把广东家具产业建设成为全国品牌实力最强、发展最快、特色最鲜明的总部产业集聚地,力争全省家具产业年均产值超过45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做好广东家具产业“十二五”规划编制,推进现代家具产业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创新;全力打造“广东原创”品牌,塑造家具产业“广东创造”新形象;推动广东家具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国际化进程;推进会员企业管理现代化进程;加强行业科技改造;推动家具行业会展发展,作大做强“生产性服务业”;继续推进“家居广货全国行”,努力扩大内销市场;积极推进广东家居商贸城建设;开展广东家具品牌联盟文化节中华万里行活动;开展广东家具行业重点品牌培育的示范创建工作,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建立商会对外培训体系,提升行业培训水平;加强秘书处内部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会员管理体系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商会民主机制和创新机制建设,构建快速决策机制、决策退出机制和行业预警机制,增强更多优秀会员的参与热情;加大对广东家具品牌联盟工作的推广力度,加强品牌联盟与战略联盟对接,形成会员抱团与卖场对接的良好局面。

商会拥有一支朝气蓬勃的秘书处团队。秘书处设“七部一室”(即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市场发展部、供应链发展部、策划部、展览部),有专职工作人员36名,平均年龄29.5岁,其中大学以上学历占97%,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5人,兼职专家顾问30多人。年轻人特有的蓬勃朝气——年轻、活力、敢想、实干、专业、敬业,正成为推进商会快速发展的强劲动力。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商会有如一眼生机之水,激流勇进、一路欢歌,用责任和担当推进广东省家具行业的发展。作为会员之家,商会将永远伴随广东家具产业发展壮大,用自强赢得尊重,用务实赢得拥护。

面向未来,商会将更加关注会员企业诉求,虚心接受会员建议和意见,闻过则喜、善于创新、勇于担当,与全体会员一道,孜孜以求,共建一流商会,振兴民族产业,铸就世界品牌,开创更加美好的新局面,打造“广东家具”大未来!

商会定位

广东省家具商会作为广东省工商联广东省总商会)直属的唯一家具行业商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为广东家具生产、销售的品牌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商会采取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会员共同参与决策、共同管理;会员间共尽义务、共享权利。

广东省家具商会经过十五年发展,先后吸纳了四海家具、红苹果、皇朝、大富豪、中至信、楷模、左右、友联、康升、联邦、斯帝罗兰、芝华士、金凤凰等省内800余家知名家具企业为会员,会员地域遍布全省,并与月星、红星、居然之家等60余家全国知名大型连锁卖场结成了战略联盟。

商会宗旨

为企业的成功铺路,为成功的企业搭桥:凝聚品牌的力量,共塑 “广东家具”大形象;构建共赢的平台,创造“广东家具”大未来;公开、公正、民主、务实。

商会基本任务

1、致力于商会会员企业品牌的行业维权:通过商会维权中心,紧密联系全国各地工商联、行业商会、家居卖场和工商执法部门,确保企业品牌利益;通过构建广东家具知名品牌“核心圈”,创造自主、自律、规范、共进的氛围,有效处理内部知识产权纠纷,减少行业内耗,构建有利于优秀企业脱颖而出的创新机制;

2、致力于商会会员企业的品牌扩张:与各地家具产业园、家具市场形成战略联盟,在招商、优惠等措施上争取最大价值;在充分尊重企业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联合在各地设立“广东家具馆”或“广东家具展示专区”等形式,实现联合推广,降低企业推广成本、提高产出;

3、致力于“广东家具”大品牌的塑造和推广:通过商会传媒中心,已与全国二十余家媒体如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新浪、搜房、搜狐、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家财富、亚太家具报、广东电视台等构建互动机制,信息即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迅速,处理渠道畅通快捷;

4、致力于广东家具行业的资源共享:通过商会集合了家具产业链上、中、下游各优势行业和品牌,无论是纵向的供应产销,还是横向的生产分工,均可集中起来办大事,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业主、媒体、政府、技术服务商等全方位的资源利益均沾;

5、致力于广东家具行业的产业升级:通过工商联这一直达省委、省政府的沟通渠道,与广东各级部门协同制定产业政策,促进企业产品优化,保护企业品牌升级;通过联系广东地产商会、五金商会、建筑装饰材料商会等兄弟商会组织,共同促进产业合作。

6、致力于广东家具整体竞争力的提升:通过广东家具产业研究院,汇集中国乃至世界家具产业链上的优秀专家、品牌机构、高等院校等,深入研究发展案例,深化官-产-商-学-研互动运作机制建设,为广东家具实现“广东创造”就地即时提供咨询服务;通过一年一度的广东家具行业“十强企业”和“百强企业”权威评比活动等,树立行业标杆,传播优势品牌。

协会章程

广东省家具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家具商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FURNITUR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GDFCC”。

第二条广东省家具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广东省家具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民间性、自治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

第四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社团法人资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党和政府桥梁和助手的作用,代表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参与行业的产品认证、质量监督等工作;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三)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的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国内家具展览会及参加国外国际性展览会,编辑行业报刊资料,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凡广东省内从事家具行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团可以参加为团体会员;

(三)从事家具设计的科研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及有关人士可以参加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家具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 会长100000/届

(二) 执行会长24000/届

(三) 副会长24000/届

(四) 常务理事15000/届

(五) 理事9000/届

(六) 会员3000/届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算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

(一)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二)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全体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商会重要计划、讨论并监督商会财务管理、制定商会日常重要事务决策。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四)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热心为商会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为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本商会的实际需要,向理事会提名聘任荣誉职务人员(包括: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必须为副会长单位,由副会长单位自愿申请或会长办公会议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在会长授权下,主持召开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设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任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产生;本商会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特殊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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