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9 22:20
广东省广告协会(以下简称省广协)是广东省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由全省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自愿组成。承担着抓自律、促发展,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基本职能。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专业培训;
(八)优先申请评定广告专业职称和广告企业资质认定。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凡欲入会者,需向省广协会员部索取《广东省广告协会单位会员申请书》,或从“广东省广告协会网站”上下载《广东省广告协会单位会员申请书》,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用信函形式(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到省广协会员部。
会员部收到入会有关资料之日起,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30日内作出批准或未批准入会的决定。
被批准为会员的单位,将发文件通知申请入会单位,同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广告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省广告工作者,推动广东广告事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广告协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省广告行业实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57 号(省工商局注册大厅 4 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宣传广告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利用我省毗邻港澳、沿海开放城市较多等有利条件,加强对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
(四)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主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五)组织经验交流,举办全省性广告优秀作品评比和广东国际广告展,开展咨询服务,提高我省广告水平。
(六)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广告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加强与各兄弟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广告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协作。
(八)代表广东省广告行业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
(九)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就有关广告体制、价格和广告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十)对各市广告协会和省属会员单位实施工作指导。
(十一)组织我省广告从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组织我省广告企业进行全国和全省广告业资质认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团体会员:
凡成立协会的地级市广告行业组织,均为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法的广告经营单位:
1. 年广告营业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
2. 年广告营业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报纸、电视台;
3. 年广告营业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广播电台;
4. 年广告营业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广告研究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杂志社;
5. 年广告费投入 500 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6. 当选省广告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各市单位会员为省广告协会的当然会员。
7.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并由当地广告协会推荐的广告经营单位。
(三)为了加强与港澳地区广告界的联系,本会接纳在港澳地区有影响的港澳驻内地广告经营单位为本会会员。
符合上述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按时缴纳会员费的团体、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即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单位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专业培训;
· 优先申请评定广告专业职称和广告企业资质认定;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 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 3 年,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市广告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 00 七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