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5 18:43
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是由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内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科研院所和地市级相关协会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民间化为方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建立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的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本会在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行业覆盖面,全面提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促进我省有色金属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广东和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设置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产业咨询与行业协调部
1、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拟定全省有色金属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提供综合性调研报告和建议,受政府委托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参与产业政策的修订工作;
2、受政府委托,对有色行业内重大基建、技改、引进、投资,开发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论证,提出行业意见;
3、受政府委托,参与有色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征的审查;参与省政府组织的钨、锡、锑、稀土矿采、选、冶炼、加工经营资格审定;
4、根据本行业内协定的产品价格,出口和投标价格对省内本行业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5、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产品订货会、组织各种展览会、展销会,采取各种措施向市场及有关部门宣传、推荐有色金属工业的名优产品;
6、参与全省行业内安全、产品质量监督、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负责组织有色企业管理成果鉴定的申报和推广;
7、参与协调有色企业对国外有色金属产品的反倾销和国外对我国有色金属产品反倾销的应诉工作;
(二)、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部
1、开展行业科技调研,为政府制定行业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提供综合性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产品在行业内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和评定;
3、负责科技统计和技术市场工作,组织收集和交流有关科技信息,了解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对有色金属产品的需求,开展有关科技咨询活动;
4、受政府委托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统筹协调协会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5、组织会员单位参与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出国考察、进修、培训,负责办理出国团组护照签证;
6、受政府委托,负责省内有色金属行业专业人员技术资质的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和企业领导干部培训;
7、负责对相关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有色金属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参与工业普查及专项调查;
(三)、综合部
1、负责协会内部协调和外部联系,起草协会文件及组织综合性会议,完成文电、机要的收发,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协会本部财务及财务预、决算、有偿服务、协会会费的征收与管理;
3、受政府委托,负责全省有色金属生产、经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和综合汇总上报;
4、负责协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年报、年检工作;
5、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制定会员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有关协会联络事宜;
6、负责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才交流的协调,受政府委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专家评审;
7、负责行业内报刊管理,年鉴编辑、协会通讯等工作;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
结合我省有色金属行业实际,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清洁生产政策,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1、负责制定审核省有色金属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要求;
2、负责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指导企业组织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3、负责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先进工艺和技术的研究,实施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4、负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对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审查,考核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NONFERROUS METALS ASSOCIATION(GNM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民间化为方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建立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的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本会在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行业覆盖面,全面提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促进我省有色金属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广东和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积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和建立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是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除涵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外,可以吸收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不设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一般会员代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计划;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审计财务决算、提出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和罢免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必须是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6年9月28日经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于2006年12月18日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