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4-11-06 22:11

广东省林业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是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和省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组织或参与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省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纪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部门预算、决算以及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本部门分管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稽查。指导、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四)生态保护修复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湿地管理处。指导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程。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九)改革和产业发展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一)防治检疫处。拟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工作,划定全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疫区和保护区。执行国家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承担进口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二)科技与交流合作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事务。

(十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现任领导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蒋宏奇

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晓谋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华接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郑永光

一级调研员(省管):魏冰

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森林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为省林业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负责管理森林公安机关的枪支、弹药、警用物资装备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省森林公安局行政上由省林业局领导,业务工作接受省公安厅指导。核定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二)省林业局履行的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省林业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机构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道中山七路34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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