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17:16
广东省玩具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由广东地区从事玩具生产、科研、教育、经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成的跨行业社团组织。经过20多年的发展,该协会已成为国内同行业中最具实力、凝聚力和影响力的行业组织之一,被评为“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
广东省玩具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和企业的呼声,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行业的调研,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形势发展,组织制订了本行业中长期和近期发展规划,推进规划的落实,并努力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广东省玩具协会与广东玩具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相互贯通,发挥各自的特点与优势,互补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玩具生产和市场信息,提供生产营销、企业管理等培训,以及为业界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机会,组织举办展览会。
广东省玩具协会拥有一支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近30人的工作团队。下设信息部、展览部、策划部、会员部、杂志社、网络媒体部,全部网络化运作,无纸化办公,规范化管理,有自主产权的办公场地350平方米。
协会成立20多年来,积极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协会创建了在国内外玩具业界有广泛影响力的三大知名服务平台:
——拥有玩具市场风向标美誉、每年一届的国内玩具第一展广州国际玩具展,从2010年始同期举办广州国际婴童用品展;
——拥有国内玩具业界最具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中外玩具制造》月刊;
——拥有中国玩具业最大的门户网站“中外玩具网”(原“中外玩具礼品网”)。
广东省玩具协会和广东玩具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在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服务中取得了卓著成效,得到政府、社会各界和业内的充分肯定。
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协调解决玩具行业共性问题,调动社会 各方面的力量,促进我省玩具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广州玩具展)
广州国际婴童用品展览会(广州婴童展)
中外玩具网(原名:中外玩具礼品网)
《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会长:李卓明
常务副会长:陈黄漫
凡从事玩具及玩具相关生产、销售、研发、设计、检测、教育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广东省玩具协会,成为会员。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获赠《中外玩具制造》月刊
(六)参加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享受会员优惠价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缴纳当年会费
4、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1988年3月 广东省玩具协会成立
● 1989年3月 成功举办首届广州玩具展览会
● 1993年10月 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在深圳共同举办“深圳国际玩具及礼品展览会”
● 1995年9月 原由广东省儿童用品委员会和省玩协合编的不定期内部刊物《儿童用品信息》易名为《玩具信息》,次年1月更名为《玩具信息与研究》
● 1996年9月 省玩协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在广州召开,广东玩具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同时成立,举行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 1997年10月 创立“中外玩具礼品网”
● 1998年 终止主办“深圳玩具及礼品展”后,同年受香港贸发局委托开始组织中国内地玩具厂商参加每年一月香港玩具展览会
● 1998年2月 省玩协为成立十周年举办系列庆祝活动,杨开茂会长发表《广东玩具业十年回顾》,总结广东玩具业十年来发展的经验
● 2000年3月 第12届广州国际玩具及礼品展览会与香港贸发局合作,首设香港馆,共18家香港企业参展
● 2004年4月 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科技部批准,广东省玩具协会主办的《中外玩具制造》正式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 2005年1月 “中外玩具礼品网”英文站上线
● 2005年1月 首次推出《2005中国内地玩具》特刊中文英对照版和光碟,大受国外买家欢迎
● 2005年3月,被评为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
● 2006年2月 广东省玩具协会常务副会长李卓明受邀,作为专家组成员赴北京参加玩具3C认证和检测机构资格审定
● 2007年8月 美国玩具“召回事件”爆发,玩具安全问题受到全球空前关注,美国、英国、芬兰、瑞士、香港、中国内地等多家媒体致电本会要求采访,李卓明常务副会长撰写《关于中国玩具被美方召回答记者问》,就媒体关注问题公开作出回应
● 2007年9~12月 美国玩具“召回事件”余波不断,在此特殊形势下,广东省玩协承担了更多的承上启下、沟通协调工作,积极维护“中国制造”的声誉。9月联合广东省外经贸厅分别在东莞、中山组织了有数百企业参加的“应对欧美玩具新标准”培训班;10月协助国家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在东莞、深圳举办“2007年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管理培训”,上千玩具出口企业参与;11月美国消费者委员会(CPSC)国际项目和政府事务司司长Richard O′Brien专程到访本协会,与李卓明常务副会长就双方极为关注的中国玩具当前质量安全问题交换意见,并建立长期信息沟通渠道;12月国家认监委就玩具3C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在京召开会议,广东省玩协秘书长陈黄漫应邀参加会议,并反映了现实问题,提出了合理建议,部分被国家认监委随后发文所采纳
● 2008年7月 全球金融风暴涌动,对外向型为主的广东制造业基地造成严重的冲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对广东进行产业调研,特邀个别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参加座谈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卓明应邀出席,并作了发言
● 2009年4月 在世界经济低迷之际,第21届广州国际玩具展却逆风飞扬,火爆异常,广州锦汉展览中心仅有的两层展馆面积的展位全部爆满,仍有百家企业无法满足其参展要求。2008年举办的第20届广州国际玩具展也有几十家企业无法安排展位。
● 2010年4月 第22届广州国际玩具展,移师琶洲保利展馆,展出面积、参展厂商、展位数以及到会买家比上一届增长100%,达到1812个标准摊位面积。同期首次举办婴幼用品展。
● 2010年7月 新上任的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副领事David C.schroeder与美国财政部经济研究员Matthew Mohlenkamp,登门造访广东省玩具协会,就玩具产业近况及发展走向等问题与协会领导进行了气氛友好的交流与会谈。
● 2010年7月 与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主办中国(东莞)玩具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探讨产业发展方向,提供如何开拓内销市场的实操指引,并提供玩具直销平台让产品尽快走向市场。
● 2023年12月10日,广东省玩具协会第八届会员大会在广州东方宾馆举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玩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Toys Association,缩写GD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玩具行业的企业及有关社团、玩具科研、院校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玩具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淘金北路正平南街一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立法和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据。参与调研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行业选题认证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 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向企业和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玩具行业的生产、市场、科研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 推动玩具行业的技术改造和玩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
(五) 组织培训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出版玩具行业的专业刊物,举办专业讲座和研讨会。
(六) 开展玩具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的活动,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组织国内外玩具展览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玩具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业、检测、科研、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玩具行业或有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缴纳当年会费;
(四)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 理事、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协会办公会议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 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掌握协会的发展方向,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领导和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 处理和决定协会常务工作;
(三) 主持协会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副会长和会长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量入为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