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08:59
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环境艺术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设计师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内设建筑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园林及城市景观设计专业委员会、展览展示设计专业委员会、室内设计专业委员会、美丽乡村专业委员会、环艺设计教育专业委员会、可持续发展专业委员会、主题公园专业委员会、新技术材料专业委员会、设计师新媒体专业委员会、艺术陈设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贯彻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通过规范运作,建立起会员之间联系、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推动业内设计、施工水平的不断提升,充分发挥广东设计力量的优势、广东设计的美誉度,共同打造广东设计的品牌。
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拥有会员300多名。会员涵盖室内外装饰,园林景观,展览展示,陈设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科研开发、教育、培训,中介服务和咨询管理等领域。其中: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广东集美设计工程公司、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为省内、国内知名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单位。
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拥有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设计大师、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总建筑师何镜堂;原广州美术学院副院长、设计学院院长尹定邦教授;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荣誉博士 、原广东省建委陈之泉主任等20多名建筑装饰设计界领军人物组成的专家团队。
协会与南方电视台卫星频道、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广东建设报、新快报、搜房家居等媒体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1﹑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研,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工作;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艺术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培训等工作;
3、制定行业标准、规范;
4、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情况和诉求;
5、组织行业专业交流、学术研讨;
6、组织会员进行境外参观、考察、交流;
7、组织会员与其他行业的学习交流;
8、出版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环艺饰界》杂志;
9、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GuangDongEnvironmentDesignAssociation
缩写:GDEDA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环境艺术设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广大会员贯彻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方针,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培训,推动业内自律和行业规范,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设计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打造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品牌和建设广东文化大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署前路33号二号楼5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政府有关行业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环境艺术设计和施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有关环境艺术设计、装修装饰工程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环境艺术设计与工程施工的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工程教育工作;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环境艺术设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和评审工作;
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库,为评审、投标等工作提供服务;
7、为会员提供环境艺术设计、施工、用材等相关工作咨询;
8、收集、提供国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信息和动态,编辑出版信息资料和专业刊物,建立信息网络,举办专业论坛、设计比赛等活动;
9、组织技术交流,建立环境艺术设计与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之间联系、沟通和合作的平台,为各相关单位提供有效服务;
10、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环境艺术设计、装饰工程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省内从事环境艺术设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
3、凡从事室内环境设计、室外环境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装饰艺术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从事有关环境艺术设计的施工、科研开发、培训教育、软件开发、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与环境艺术设计有密切关系的上下游经营、生产、传播媒介等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会员;
4、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本会会员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需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