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气商会

更新时间:2022-09-29 20:12

广东省电气商会经广东省民政厅粤民民[2008]28号批准成立,以国民经济分类C-39电气制造企业、经营单位、科研和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工程安装和维修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团组织

商会简介

,社团登记号为:社证字第1117号。

☆商会名称:

中文:广东省电气商会

英文:GUANGDONG ELECTRIC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GDEC

☆商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改进和提高本商会的服务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接受政府的委托、授权进行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以服务会员为主旨,促进与树立行业的诚信和品牌发展。

☆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的委托与授权。进行本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二、组织调研工作。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与技术研发政策以及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提供 切实依据。

三、信息咨询引导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发布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向政府和会员企业及时反馈,并建立行业资料情报中心,面对全行业服务。

四、政策导向服务。向会员企业提供国家制定的经济、贸易、金融等相关政策文件,帮助会员企业深度理解与消化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同时做好行业的普法与政策引导的宣传工作。

五、行业维权服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为会员企业进行维权方面专题服务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侵权者及违法经营活动者进行严惩处理。

六、开展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的专题培训服务。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职称考评工作,并颁发职业技能证书及职称资格等级证书,建立行业专业人才数据库以及各类人才的推荐中介服务。

七、制订自律行规、行约和参与制订各项行业标准的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整顿服务。积极推进执行行规、行约及各项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行检、行评服务。

八、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引导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对行业专题技术课题的组织攻关工作,并组织行业科研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方面服务。

九、推广协作服务。组织行业产品交易会、技术协作交流会、配套供需恳谈会、引资信息发布会,以及组织会员进行考察、学习、经贸活动。并对行业专业市场规划项目进行可行性建议评估分析。

十、对行业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调研考察、签署论证意见,会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核、审批工作,受政府与会员企业委托对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资源整合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评审、鉴定服务。

十一、会刊物编辑和技术专刊发行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事项。

商会章程

( 广东省电气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2008 年 3 月 28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

中文:广东省电气商会。

英文: GUANGDONG ELECTRIC CHAMDER OF COMMERCE 。

英文缩写: GDEC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 本商会是以国家统计局经济分类制造业 C-39 类范围: C391- 机电制造、 C392- 输配电制造、 C393- 电线电缆、 C394- 电池制造、 C395- 家用电器、 C396- 非电力器具、 C397- 照明电器、 C399- 其它电气、电子元件等产品的制造企业、经营企业,科研和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工程安装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改进和提高本商会的服务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接受政府的委托、授权进行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以服务会员为主旨,促进与树立行业的诚信和品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 监督管理。接受省经贸委等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 :广东省。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 29 号(电器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服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的委托与授权。进行本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二)组织调研工作。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与技术研发政策以及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提供切实依据。

(三)信息咨询引导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发布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向政府和会员企业及时反馈,并建立行业资料情报中心,面对全行业服务。

(四)政策导向服务。向会员企业提供国家制定的经济、贸易、金融等相关政策文件,帮助会员企业深度理解与消化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同时做好行业的普法与政策引导的宣传工作。

(五)行业维权服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为会员企业进行维权方面专题服务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侵权者及违法经营活动者进行严惩处理。

(六)开展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的专题培训服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职称考评工作,并颁发职业技能证书及职称资格等级证书,建立行业专业人才数据库以及各类人才的推荐中介服务。

(七)制订自律行规、行约和参与制订各项行业标准的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整顿服务。积极推进执行行规、行约及各项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行检、行评服务。

(八)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引导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对行业专题技术课题的组织攻关工作,并组织行业科研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方面服务。

(九)推广协作服务。组织行业产品交易会、技术协作交流会、配套供需恳谈会、引资信息发布会,以及组织会员进行考察、学习、经贸活动。并对行业专业市场规划项目进行可行性建议评估分析。

(十)对行业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调研考察、签署论证意见,会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核、审批工作,受政府与会员企业委托对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资源整合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评审、鉴定服务。

(十一)会刊物编辑和技术专刊发行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的意愿;

(三)凡在本省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同意;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提供帮助;

(六)有权要求商会向政府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要求商会为其出具必要正当的证明文件;

(八)有权享有商会公共资源服务平台;

(九)有优先参与商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十)优先获得商会编辑的有关会刊、书籍与信息资料,并优先在会刊、网站、专刊上发表论文及技术、信息文稿;

(十一)可以有偿委托商会代其办理相关事务;

(十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公约和规则;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支持商会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四)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委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商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2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5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2 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单位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实行推荐公开竞选制,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 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3 月 28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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