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9 21:58
广东省私(民)营企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成立的,办理了社团登记手续,并挂靠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名副厅级干部担任“两会”会长。
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为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截止2004年,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196万多户,私营企业38.9万户。另外,中共广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党委,自2001年8月成立以来,正积极地在广大会员队伍中开展党建工作。
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已经具备全面服务的功能:代办边防证、会计证、港澳多次往返证、出国(境)通行证、人才交流、职称评定、档案挂靠、人才落户;协调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引导行业互助互利、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协会职业行为准则是协会会员共同承诺的行为规范,会员在执业中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并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会员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方法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不得向客户提供含有虚假、偏见、具有误导性或不全面的分析、建议、方案或报告,不得出现技术和程序上的重大遗漏与失误;会员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并保守国家及客户的秘密;会员不应承接超越自身执业范围或能力的业务,不应向客户做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或保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简称广东省私协;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简称GDPPEA。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开展活动。本会由全省私营企业组成,是经广东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引导、促进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职能作用,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机构所在地设在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三) 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结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为政府出台政策和立法提出建议;
(四) 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开展业务技术培训,为私营企业人才落户、职称评定、资金融通、信息交流、出国出境和生产经营服务;
(六) 指导私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教育和督促私营企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 兴办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 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介代表人士;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私营企业同世界各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经济、业务合作,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十) 代表本会签署一切对外合约、协议和有关文件;
(十一) 有权直接代表本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十二) 指导全省各地区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均为本会会员。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私营企业协会均为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的动议;
(四) 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 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四)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六)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及理事,均应通过民主协商后选举产生;应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其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女理事应有一定比例。理事应真正起到理事作用,每次理事会应提出专项议题(调查报告、意见、建议),理事会决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协会经费,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八)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九) 讨论和决定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特殊问题,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
第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 选举确认常务理事;
(五) 审批会员;
(六)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七)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 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九)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 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在必要时可以增补。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主要职责:
(一) 对理事会负责;
(二)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一切行为对理事会负责。会长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其职能。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 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变更和终止:
(一)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须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待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审议追认;
(二) 涉及登记证书等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清理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9年12月,获得“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称号。
2020年10月,该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