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0 10:28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划、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组织编写地方职业标准,承担国家题库广东地方分库运行工作;开发鉴定题库及相关教材资料,提供鉴定教材和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受行政委托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换发中英文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997年至2008年底,全省共组织960多万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745万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998年至2006年组织全省鉴定人数连续9年居全国各省之首。为提高我省技能人才素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降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成本,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08年12月底,全省共有鉴定机构471个,考评员30250人,可供考生申报鉴定的工种达505个。
中心开设全省鉴定服务热线16880021供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查询鉴定信息、考试成绩和咨询有关业务,参加鉴定人员可通过中心网站了解鉴定有关政策、信息及查询证书真伪,或到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直接申报鉴定和进行咨询。
一、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1. 发布鉴定公告
2. 鉴定申报
3. 资格审查
4. 鉴定收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和省题库申请使用
1. 用卷原则
2. 用卷申请及时间规定
3. 取卷方式
三、证书核发与管理
1. 发证审核
2. 证书制作
3. 中英《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四、鉴定收费
1. 工种代码表
2. 鉴定收费表
2.广东英才职业培训学校
3.广东省海之珠职业培训学校
4.广东深宝蓝职业培训学校
7.广东营销学会培训部
1、考评人员级别和职责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2、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3、考评人员的申报和审核
各市根据本地区鉴定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对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推荐人员参加省组织的考评人员培训班的学习。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上报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培训。
4、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和认证
考评人员的考核在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通用工种考评人员的资格证卡,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
5、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管理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考评人员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2)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名,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3)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4)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各市鉴定中心将考评人员聘任期的表现上报省鉴定中心审核,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与年审
1、书面申请
符合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准的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资格审查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先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查建立所(站)的可行性;
②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的鉴定所(站)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允许其承担鉴定的工作及其登记和类别。
③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二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及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建立行业特有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准,由劳动保障部审批。必要时由省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审查。
3、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报单位的审查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设立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站),以书面函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意见,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准,由劳动保障部审批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审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按照劳动部的统一要求,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委托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2)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审结果的公告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结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定后公布。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
(1)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制度。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物质条件,包括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等。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为了保证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之间的一致性,还应当制定各职业(工种)鉴定所(站)的条件标准,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