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5 18:59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成立于1999年7月,是由广东省公安厅批准、省公安厅网警总队主管并直接指导、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专业协会。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主要宗旨是: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联络、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各方面人士,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改善和加强全省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为广东省党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粤单位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和推动了全省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英文名称:Security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ence,英文缩写:CIN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包括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关、信息网络运营企业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制开发、产品生产、安全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广东省发展信息产业的需要,严格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用户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计算机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我省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以及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保障信息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北较场横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监督落实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政策。
(二)开展网络安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探讨网络安全行业标准,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各类单位和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省公安厅的委托,具体负责评测网络安全等级;检查公用信息服务网安全漏洞。
(四)组织研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网络安全书刊和电子媒体;交流、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经验。
(五)协助管理机关组织评审、鉴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推介计算机安全产品。
(六)组织举办计算机安全讲座和组织相关活动,推广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培训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提供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咨询活动;提供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服务和计算机安全技术公众服务。
(八)建立与加强同国内外计算机安全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外计算机网络安全学术的交流、互访与合作。
(九)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为国家信息化安全作贡献;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出版刊物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会费原则上按每届一次性交纳。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履行义务将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证同时作废。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公安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网上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章第二十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网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长提出具体方案;
(二)将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公安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五)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并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审议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
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于2008年12月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