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轻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11-22 22:20

广东省轻工业协会是由广东省轻工行业企业和相关企业、公司、科研、检测等单位组成,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协会简介

广东省轻工业协会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轻工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协会成立于1984年,原名广东省第一轻工业协会,一九九九年更名为广东省轻工业协会。协会现属下分支机构有:瓶装饮用水专业分会;香料、香精、化妆品、洗涤用品专业分会;生活用纸专业分会和质量专业委员会。目前有团体会员500多家,专家顾问近80名。协会直属公司有:广东荣兴轻工科技发展公司;广东力臣国际广告公司。

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该协会以“服务企业,加强自律,协调管理,发展经济”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通过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和发挥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省轻工业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法人代表:杨大行

地址:广州市盘福路朱紫后街1号201室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轻工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LIGHT INDUSTRIAL ASSOCIAON。

第二条 本协会以“服务企业,加强自律,协调管理,发展经济”为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围绕党和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通过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和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轻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由此推动我省轻工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本协会由广东省轻工业行业企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检测等单位,经自愿申办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是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其分支机构设有:瓶装饮用水专业分会;生活用纸品专业分会;酒类专业分会;香料、香精、化妆品、洗涤用品专业分会;调味品专业分会;啤酒专业分会和质量专业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广东省经贸委是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盘福路朱紫后街一号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轻工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为政府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建议;

2、组织会员协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划行业管理;

3、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产品的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4、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举办国内外展览和信息发布会;组织行业技术成果交流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

5、编辑出版《广东酒业》、《广东化妆品》、《广东生活用纸》、《广东饮水与健康》、《中国轻工、化妆品美容》等行业刊物和。

6、举办行业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7、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项目、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

8、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9、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评、行检和产品认证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10、接受政府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任务,做好直管协会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的职责工作。

11、创造条件,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协会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均是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单位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轻工行业的生产、科研、设计、工程及原料、包装相关等单位的企业、团体经销商和在轻工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执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专业分会会长

(五)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长授权下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经贸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贸委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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