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20:50
是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省住建厅,现有单位会员200多家。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协会成立七年来,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包括宣贯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讨行业发展问题,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评优,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国内外考察交流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Associ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缩 写:GDA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由广东省建设厅主管,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大院之8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
(三)组织风景园林行业评优、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七)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的行业考察、交流活动,参与有关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九)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城镇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
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城镇以上所在地管辖的公园;
4、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5、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6、城镇以上所在地与风景园林行业配套相关的企业单位;
7、市级、城镇风景园林或其他相关协会;
个人会员在国内从事风景园林事业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风景园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享用有关信息资料;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对已发生的或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帮助解决;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报告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以上单位年会费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4000元;
(三)理事单位年会费3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年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年会费2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3左右,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资格:
(一)理事单位应具有影响力,实力较强,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二)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应推荐现职负责人担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理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四)通过协商,可推荐风景园林行业中具有声望并志愿为协会效力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五)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内部机构的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内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内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个单位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内设城镇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企业经营管理和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均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三)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协会的常务理事担任;
(四)本会各机构的任期为每届4年;
(五)各工作委员会须于每年11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六)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的时期成立或撤消以及调整已经成立的工作委员会,有关具体事宜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必须接受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发生分立与合并、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情况之一,应当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