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出口商会

更新时间:2021-03-26 17:46

广东进出口商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指导和管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以及行业内个别有名望、有影响的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业组织。。

商会简介

广东进出口商会(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简称GDCCIE),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本商会于2006年7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定址于广东外贸大厦。首批加入会员包括了广东省丝绸集团、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公司、阳江十八子集团有限公司等160家在省内外、国内外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

本商会由原广东省外经贸委主任、原省人大秘书长徐德志担任会长,原广东省省长、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森林出任名誉会长,更有业内一些有名望人士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高级顾问。

本商会本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宗旨,主要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外贸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而成立,今后我会将充分发挥作为行业组织对未来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中强有力的中介作用和行业管理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在省经贸厅的指导下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以及行业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维护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和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工作。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广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进出口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由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以及行内个别有名望的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外贸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对未来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中强有力的中介作用和行业管理作用,维护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和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商会要做好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商会的会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74号广东外贸大厦105、107房。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政府和企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成为政府决策的参谋、企业会员的贴心人。在国际市场与企业会员之间发挥纽带作用;成为企业会员“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助推器。

1.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2. 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政府制定决策提出建议;

3. 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密切会员与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工商、银行、保险、外经贸管理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在业务运作中获得支持提供服务;

4. 代表会员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组织和协助企业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二) 在省外经贸厅的指导下,履行政府委托或企业会员要求及同行业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1. 负责组织、协办国内各种交易会、博览会、商洽会的组团和筹备工作;

2. 协助有关部门的招、投标和打证工作;

3. 配合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进出口业务的协调工作。

(三) 协调、指导――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1. 在国家进出口商会的指导下,结合国际市场的变化,对进出口商品价格及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2. 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省的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或制定应对措施,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四) 咨询、服务――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

1. 组织会员参加国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展览会;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调研、推销和贸易洽谈;协助会员申办出境手续;

2. 积极开展各项专业培训、研讨、咨询、信息交流等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进出口商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以及吸收个别行内专家作为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凡在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外经贸经营资格,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各类企业,提出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意愿的;

2.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表达加入进出口商会意愿的,提交入会申请;

2. 经进出口商会理事会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接受商会的协调和调解;

3.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每年缴交会员费;

5. 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负责提供有关外经贸业务情况、数据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 报告;

4.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审议会员提案;

6.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7. 决定终止事宜;

8.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根据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及顾问;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 捐赠(有关部门、企业和国内外同行商会、友好人士的资助等);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参照国家有关专业进出口商会收费情况,并结合进出口商会为我省外经贸企业服务的实际需要,决定收取企业会员的会员费交纳标准:外经贸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员费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员费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一月十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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