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侨商会

更新时间:2022-04-20 09:50

广州市侨商会成立于1999年,是由广州市侨属企业协会和广州市华侨投资企业联谊会合并改组而成的。第二届理事会于2003年8月15日成立,以会长周泽荣先生为首的广州市侨商会第二届理事会,其组成包括了广州市荣誉市民企业、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侨属企业以及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其中有不少的跨国、跨行业以及高新科技企业,体现了我市侨界各行业优秀企业的团结和联合。

组织介绍

广州市侨商会是我市侨界企业的综合性服务团体,是侨界企业沟通和联系侨务部门以及政府各其他部门的桥梁,是侨务部门和市政府贯彻落实各项侨务政策和经济管理措施的助手。广州市侨商会按照《广州市商会章程》,贯彻其办会宗旨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侨(含港澳)资兴办侨界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民间商会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广州市侨界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商会章程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侨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侨界企业组织和与侨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为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牵线搭桥,促进广州地区侨界企业之间经营管理经验交流,运筹企业经营管理活力,加强经济、业务、信息技术协作,提高侨界企业管理水平,为侨界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服务为宗旨;引导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93号广东外商活动中心5楼,邮政编码:510600 电话:87371288(总机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本会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侨(含港澳)资兴办侨界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和本会宗旨开展各项活动,促进企业发展为主要任务。

(一)组织企业之间横向经济合作,扶持企业生产项目上马;

(二)组织生产项目的技术合作攻关,促进新产品的生产;

(三)组织人才、技术交流,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四)组织国内外市场信息传播,沟通企业产供销渠道;

(五)组织华侨投资中介活动,为企业扩大生产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六)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经济政策咨询和专家讲座;

(八)组织侨界企业经济律师顾问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九)组织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会,为企业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国内外经济考察和业务培训活动;

(十一)组织企业文化交流,活跃企业文化生活;

(十二)印制本会会刊,宣传侨界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士回国创业;扶持鼓励发展高新科技产业。

(十四)建立企业与各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

(十五)引导侨界企业支持国家西部开发战略;

(十六)宣传推介广州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为向世界推介广州出力。

(十七)开展有利于侨界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州地区兴办的侨界企业;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凡广州地区的侨界企业以及与侨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个人会员:凡广州地区侨界企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侨界企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会章程,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秉公守法,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查实,即行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部分省、市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对热心本会工作,资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四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当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或者对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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