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3-08 08:37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 GU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 GZPMA。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经政府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 “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方针,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广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广州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其他相关

地址:天河区体育西路1号峰源大厦附楼六楼

邮编:510620

协会章程

广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行业 协 会 章 程

(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GU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GZP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经政府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 “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方针,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广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广州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3号峰源大厦附楼六楼608室,邮政编码:510620电话:855905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五)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七)推行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与内地、省内珠江三角洲、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扩大广州物业管理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

(八)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及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

(九)开展各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有偿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广州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愿意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等相关资料;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使用本会会员的称谓;

(四)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般会员单位如果连续二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每年会费缴纳时间为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请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德端正,办事公正,不谋私利;

(三) 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不得在相关企业兼职。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理事会享有对秘书长的聘任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名誉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但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的成员总数不可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2/3。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对外交流与协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聘请相应的工作人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副秘书长总人数不能超过6人。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

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有关领导和社会(行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列席本会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本会的专业指导工作,本会可根据行业的专业特点设置顾问、指导等若干专业小组,专业小组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以及开展会务工作的工作机构。专业小组的组成及任务是:

(一)专业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小组由组长、副组和若干成员组成;

(二)专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开展工作,并针对行业工作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帮助指导。

(三)专业小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小组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经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应主持制定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记

1995年6月8日 在广州市五羊新城富临门酒家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原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谢家瑾司长、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房地产处徐俊达处长、广州市戴治国副市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1995年11月6日 在华侨宾馆举办了首期物业管理培训班,聘请了省、市建委以及市公安、消防、规划、市政、环卫、园林等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以及相关的法规、规定,结合广州市物业管理的实际和物业管理日常操作的需要进行授课。

1995年 主办的《物业管理信息》出版了创刊号第一期,广东省建委陈之泉主任为刊名作了题词。10月15日,谢家瑾司长作“规范行为、交流信息、大力宣传、服务行业”的题词。11月24日,五羊新城富临门酒家二楼召开了第一次《物业管理信息》通讯员会议。

1995年 出版《物业管理常用法规汇编》,收集历年来有关物业管理方面政策法规,成为广州市及各地物业管理工作者必备的工具书及物业管理业务培训的必修教材之一。

1995年 受广东省建委的委托,协助筹备成立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拟写《章程(讨论稿)》、筹备工作报告以及具体组织发起工作。(2000年8月28日,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成立)

1995年 1995年国家建设部首次开展全国物业管理考评工作,共55个城市144个小区(大厦)参加了考评。协会积极配合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公安局、市质监站等多家专业主管部门,对各参评小区进行预评预验、综合验收。我市的8个参评单位全部获得优秀项目称号。因参评成绩突出,广州市戴治国副市长荣获“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市长”称号。

1996年12月~1997年1月 第一次组织物业管理考察团赴港参观考察,香港房屋署处理署长许致重先生、香港清洁商会会长温世泉先生热情接待了考察团一行,并为今后进一步开展穗港两地物业管理的交流进行了磋商。

1996年 配合市建委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广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使用办法》、《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办法》。

1996年 配合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期间,与市建委、市物价局以及我市十多家物业管理企业前后三次召开“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研讨会,并在中山、珠海、深圳等城市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调查活动。

1997年5月 与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在广州举行了第一届“穗港物业管理交流会”,以发展两地人才培训、加强两地联络互访、定期举办物业管理信息经验交流报告会为主题,并为今后的联络互访签定了“计划书”。

1997年 组织各培训讲师编写教学提纲,并编辑成《物业管理业务培训教材》。

1998年2月13日~15日 作为东道主与常州、深圳物业管理协会一同发起,在广州组织召开了首届全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联谊活动。十四个城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代表参加了此次盛会。建设部冯俊副司长参加了此次活动并作了重要讲话。

1998年2月21日~22日 “第三届穗港物业管理交流活动”在丽江花园举行,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香港房屋经理学会、英国皇家特许房屋经理学会香港分会、香港地产行政人员学会四会联访,与我会进行了实质性沟通,加深了穗港两地同行共同搞好物业管理、开拓市场的愿望。

1998年 协助华南理工大学开办了“物业管理”大专班。

1998年 与深圳福田物业管理公司联合推荐出版了《ISO9002质量体系与管理实务》一书,并为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进行ISO9002物业管理质量体系认证提供了咨询和帮助。

1998年 配合省物价局在番禺丽江花园进行全省物业管理收费的改革试点工作。

1998年 牵头起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邀请省法工委、省人大建设委员会等单位到华南理工大学举办研讨会,为条例的拟定与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于当年8月份获省人大颁布实施。

1999年12月28日 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16楼会议室举行年会暨换届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领导成员,李卓彬副市长、市房管局李维杰局长等领导到会并发表讲话,充分肯定了本会在推动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方面做出的贡献。

1999年 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及配套政策。包括:《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定等级标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 配合全国、省、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构成等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核算工作,使得各级物价部门加深了对行业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全国、省、市物价部门分别出台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中公共水电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规性文件。

1999年 何树林秘书长、穆汉卿副秘书长、李卓章副秘书长与华南建筑西院潘蜀建教授共同编写了中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专业书籍——《物业经营与管理》。

2000年3月31日 协助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第一个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丽水庭园小区的首次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标志着广州市物业管理打破了“谁开发、谁管理”的局面,使物业管理工作从此转入专业化、市场化的轨道。

2000年4月 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以翠湖山庄为试点的指导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的相关工作。

2000年6月 与《信息时报》合作,开辟“物业管理专版”(每周出四版,历时一年多)。

2000年 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订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及配套政策。包括: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制订《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行业行为准则》。

2001年初 召开首次物业管理行业新闻媒体座谈会。邀请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粤港信息日报、新快报、广东建设部、广州建设报、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华南分社、南方周末、中国房地产报广州记者站、新华社广东分社、南方房地产、房地产导刊、广东电视台、广东有线电视台、广东商业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代表就广州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座谈。

2001年7月20日 与《羊城晚报》联合举办了第一期“广州市物业管理沙龙”,旨在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探讨物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出谋献计。

2001年9月 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委托承办中物协中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广西和广东六省的中物协会员单位、中物协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南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领导、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和广州市的有关科研单位代表共250人。此外,还负责编辑出版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交流会论文汇编》。

2001年11月6日 本着“两会携手、共创辉煌”的意愿,与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亚太区分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在广州举行了“穗港房屋管理专业友好合作签字仪式”。在保持穗港两地经常联系的基础上,加强两地房屋管理专业的交流与合作。

2002年4月28日 与广州市群众文化艺术馆、羊城晚报《新闻周刊》联合举办“2002年广州居住社区文化论坛暨首届广州大型优秀居住社区文化行”活动。该活动周期历时为一年,以综合性文艺节目表演为主,全年共在有关社区巡回演出300场次,促进了社区文化建设。

2002年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及配套政策。具体包括:《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规定》、

2003年8月 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协会全面负责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初评、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以及对行业的培训工作。

2003年9月2日 协助市国土房管局制订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2003年12月30日 开展2003年度广州市物业管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评定“2003年度广州市物业管理先进工作者”125人。

2004年2月4日 协助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建立物业管理专家系统。

2004年2月 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及相关示范文本。

2004年4月6日 受海珠区国土房管局委托,对海珠区的街道办事处及各业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业务指导培训,这是协会首次将业务培训拓展到政府部门及业主组织。

2004年7月1日 举办第一期“物协茶座”由光大花园物业公司发起,针对“国税局对代收代付水电费业务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达成相关共识及应对措施。此后该茶座针对物业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商讨行业有关改善措施及解决办法。

2004年8月16日 针对国税局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分摊水电费业务缴交增值税的问题,发文广州市供电局、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要求水电部门与国税局进行协调,发动其联合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与国税局进行论证,寻求妥善解决办法。

2004年9月 首次组织专家组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复检工作,经对1995年~1998年获得国家、省、市优秀、示范称号项目进行复检,核定达标项目34个,不达标项目10个(含6个放弃参检项目)。

2004年9月 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组织海运物业、粤华物业、保利酒店物业等单位编制《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质量标准》(草案)。这是自本会成立以来,政府职能部门首次拨付经费委托本会开展行业相关工作。

2005年5月 参加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与“兰州市民间组织考察团”来穗共同举办的有关社团建设、社团自律管理等经验交流座谈会,本会作为指定参加单位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2005年7月 针对绿化用水征收排污费的问题,组织相关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座谈,并将行业意见专文报自来水公司、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市政园林局。

2005年11月12日 在城建大厦召开第二届届满改选暨会员大会,349个会员单位代表、主管部门领导及来宾出席了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领导成员。

2006年3月19日 在广州市天虹宾虹举行“成立十周年庆典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友好兄弟协会以及协会的会员单位代表共400多人参加了会议,中物协谢家瑾会长、省建设厅杜挺处长、市国土房管局刘仲国副局长到会并发表讲话。大会对“2005年度获评国优项目”、“2004及2005年度市优考评复检达标项目”、“百名优秀物业管理处经理”等进行了表彰,并由部分会员单位献上了精彩的文艺表演。

2006年3月 藉协会十周年庆典举办之际,为求全方位地真实反映协会成立十年以来的历史轨迹及行业发展历程,由秘书处自行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了“腾飞十载情”暨十周年纪念画册的编纂工作。

2006年3月~5月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组织开展对市内各区街道及居委会干部、业委会主任等人员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及业务常识培训,共举办12期,培训人员达2500人,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他们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认识,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指导能力,对行业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2006年4月 受广州市政协邀请,参与市政协副主席林生珠带队组成的“建设平安和谐社区”专题调研组,分别与政府部门、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召开了研讨会议,并受邀赴上海、大连等城市进行考察活动,为其提供了行业相关发展建议与专业意见。

2006年4月~7月 受市国土房管局授权负责开展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在原有的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关行业规范和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制订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了调整及完善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相关工作。

2006年9月~10月 针对国家建设部、人事部于10月份举办的“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受省建设厅及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完成了申报参加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并配合省考试中心跟进广州地区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2006年下半年 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省、市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各项清理整改工作。7月在自查工作基础上提出了清理整改工作计划;8月、10月、11月、12月分别召开了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三届四次理事会部署相关整改工作,形成相关决议事项。

2006年12月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信息交流,给会员单位搭建更好的平台,协会建立了短信交流平台管理系统以便更快捷、更系统化的与会员企业、从业人员、行业专家、主管部门、关联行业等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

2006年 以给物管企业提供专业性指导为出发点,协会邀请了行内的相关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6期的专题培训班,近1400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主题包括保安管理、绿化管理、清洁管理、物业设备管理、建筑物消防管理等,从理论及实操的角度进行了专业性的剖析及讲解,受到了企业的广泛好评,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2006年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会草拟了有关物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管企业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物管企业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代收代缴水电费协议书》等蓝本,并刊载在协会网站上,供物管企业参考、借鉴使用。

2006年12月30日 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16楼会议室举行2006年年会暨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要求,调整组织架构并更名为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07年1月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广州越秀分公司联合举办以 “至善物管,信息领航” 为主题的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化论坛。与会120家物业管理公司嘉宾对移动信息化业务为工作管理和日常生活带来的便利产生了浓厚兴趣。

2007年4月-9月 为帮助各会员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运用《物权法》,先后举办了四次《物权法》大型培训讲座,共有近1350人参加了讲座,培训效果良好。

2007年7月 分别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广州越秀分公司、北京搜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利用其在移动信息化、网络媒体和软件技术上的优势,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

2007年8月 受广东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完成了广东省第一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地方标准——《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写工作。

2007年8月 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搜房网联合开展广州市第一届和谐社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评选活动。

2007年8月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与媒体、公众的沟通,引导公正的言论方向和掌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新闻发言及提示制度(试行)》,由会长办公会下设协会新闻办公室,会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工作的联系落实。

2007年8月 为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业务互动交流,活跃学术研讨气氛,培育物业管理精英,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业务管理专业小组”有关方案,通过建立、充实和提高行业专业队伍,提升协会高效工作执行力和实现为会员单位提供多方位服务的计划。

2007年10月 完成《会员手册》的编印工作。

所获荣誉

2024年3月,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被广东省妇联命名为2023年度广东省“巾帼文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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