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5 14:44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2年,1993年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是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青年联合会、广州市学生联合会、少先队广州市工作委员会共同创办的公募基金会。主要面向广东省区域进行公众募捐,接受组织、自然人、法人的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益。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期以来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成长和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得到了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它既是公众筹款机构,同时也是民间基金和社会团体,主要面向广东省区域进行公众募捐,接受组织、自然人、法人的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益。
联络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及个人,为我市青少年事业的发展争取资金及物资支持;开展扶孤助学、扶困助学、紧急救助等活动;资助市内各地区、单位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支持和推动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奖励优秀青少年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个人。
会徽设计以“希望工程”的标志为中心,用人形携手的图形和我会的中英文文字环绕四周,采用了象征青春、健康、环保的绿色及象征力量、梦想及光明的金黄色,整体图形寓意着我会将始终以“用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为中心,通过加强各地青少年组织的联系,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携手,为青少年的成长成才作出贡献。
组织架构示意图
相关附属组织
志愿服务队:
蓝海豚公益志愿服务队
圆助志愿服务队
几年来,青基会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在我国近年来遭遇的自然灾害中及时应对,迅速行动,团结带领全市各界青年积极投身抗震救灾行动,彰显了大爱广州的高尚精神。在5.12汶川地震和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我会积极发动社会各界青年开展“爱与希望同行”社会募捐系列活动,举行“大爱无疆,情系玉树——沈文裕慈善钢琴演奏会”为灾区筹集善款并派出6支抗震救灾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灾后援建、心理危机干预、青少年友好交流等工作。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期间,我会联同广州市青联、广州市青企协在第一时间发出募捐倡议。在西南旱灾发生期间,我会组织志愿者深入广西、云南抗旱一线,为旱区群众捐赠饮用水等抗旱物资,以实际行动支援旱区抗旱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几年来,市青基会致力于扶助困难青少年,大力推进青春助学工程。其中,大力推进希望学校,图书馆援建工作。仅2005年至今,我会在梅州、揭阳、湖北宜昌、湖南芷江县等地援建希望小学17所。2007年号召发起援建“手拉手图书室”活动,先后在广西7个市区县成功建立“手拉手图书室”超过200所,捐赠图书逾10万册。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助学工作,开展“南方高科阳山爱心助学行”、“王老吉爱心助学”、“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等活动,发动和鼓励企业参与青春助学活动。大力推进政府资金支持青春助学。争取政府教育基金和福利彩票助学资金支持。其中教育基金帮扶广州是中学生、中专生共118,180人次。福彩项目自2005年运作开始,资助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持有“广州市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的考入大学的应届高中生,至今已资助达3533人。大力推进青春助学创新模式。针对破解困扰贫困学生“就业难”和“学业难”两大难题,市青基会推出了“工学兼得”的“扬帆计划”为贫困生提供半工半读的学习机会,获得一技之长。
几年来,市青基会全力推动青春惠民,投身和谐社会建设。全力推动广州一家亲品牌活动。其中开展了“新春100个愿望”“端午送温暖”和“中秋送真情”主题活动,参与活动的企业和社团组织共有20余个,累计惠及人群2万余人次。2010年发起的“青春惠民.情暖广州——2010迎中秋送月饼爱心行动”,吸引了全市诸多热心人士参加。成立了“青春惠民爱心学校联盟”,携手开展各种点对点帮扶。全力参与和支持志愿者工作。2010年,青基会与亚组委志愿者部密切结合,先后举办了“当好亚运东道主,志愿创造新生活”——激励百万青少年投身亚运志愿服务慈善志愿彩宴、“亚运有我—— ‘一起来,更精彩’群星演唱会暨志愿者之夜”等大型活动。累计筹款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组织志愿者超过10万人次,为宣传亚运志愿者精神、志愿者激励保障提供了支持。
几年来,市青基会着力调整募集资金结构,在保持和最大限度提高不定向资金募集的同时,着力开拓专项基金运作模式,提高社会资源参与市青基会工作的积极性和灵活性。2007年,我会与广州市妇女儿童医院联合成立“广州青少年新希望救治基金”救治患有先天性重大疾病的儿童,新希望救治基金自运作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热心关注和支持,已成功募集善款11,370,285.65元,成功救治300多名重症患儿。此外,市青基会通过各种活动,积极推动专项基金发展。其中,联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爱音乐中心建立“我的E家”慈善基金,呼吁中国电信客户捐赠消费积分,在上海、武汉、铜仁、南昌和东莞开展了5场明星专场音乐会,筹款超过30万,所筹善款用于贫困地区学校建设“爱音乐”慈善音乐教室。与龙康医药有限公司建立“龙康爱心基金”,与广州红棉国际时装城建立“红棉慈善基金”,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资金支持。联合中国国际漫画节金龙奖组委会共同成立“金龙奖”公益基金,促进青少年动漫文化发展。
从2011年开始,市青基会将开发更多的公益平台,开展更多能更好地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公益活动,重点打造“好爸妈基金”“爱心互助店”“扬帆计划”等项目,发动更多市民共同参与慈善活动,营造人人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区域。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动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各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青少年组织的联系,发展海内外青少年的友好关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指导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75号5号楼401。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人士为青少年事业发展筹集资金、向社会募捐;
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基金管理方式:投资、购买证券、股票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组织实施助学工程,资助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小学、中学甚至大学学业,为欠发达地区援建希望小学、添置教具;
(四)推动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
(五)奖励广东省内各地区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组织或资助市、县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七)支持和推动青少年问题的研究,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本会所从事的青少年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承认本会章程;
(七)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企业家和青少年事务相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保留否决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的权利;
(四)有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讨论和决定市青基会的战略性的规划。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决定本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七)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为了提高运行效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100万以上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应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提名、指导单位分别派选;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机关、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到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有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理》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的工作,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提请理事长审定;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请理事长审定后,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资金和资产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得公益活动和资金得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相关项目;
(二)资助开展广东省内各地区、单位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广东省内各地区青少年优秀人才以及为青少年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资助开展中国地区内、海内外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交流。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规模较大的义卖、义演和设置募捐箱活动;
(三)投资国债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委托理财;
(五)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
(六)本基金会支出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需经理事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会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入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制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于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由于(一)、(二)、(四)项情形终止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在自清算结束之日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1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2年10月,入选广州市“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拟推荐名单。
2023年2月,获评“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