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4-10-05 12: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边民生活补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六)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自治区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宣传、绩效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普及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民政事业彩票公益金。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受民政部委托,负责在桂有关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五)社会救助局。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边民生活补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扶贫、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推进全区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外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厅长:黄武海

党组成员、副厅长:蒋海东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祝广

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陈佳克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民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倪萍

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志武

二级巡视员:梁愈军

二级巡视员:梁维平

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81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其他事项

自治区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关党委(人事处)荣获2019—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被表彰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入选拟表彰广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公示名单。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入选2016-2020年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拟表彰名单,并进行公示。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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