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5 12:1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自治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全区政府外债。开展对外财经交流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区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对全区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财政关系。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推动地方税收制度改革,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地方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地方税政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的授权负责提出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在国家税收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会同广西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定编管理。
(一)办公室。综合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新闻宣传、信访、舆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财务、国有资产、基建投资、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统筹、审核有关文稿、材料。组织起草全局性工作总结和计划类文稿,及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性文稿。
(二)综合处。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组织财政经济运行信息数据库建设有关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有关工作。研究制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财政相关配套政策。拟订土地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管理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资金。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彩票、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和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预算处。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财税改革、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负责财政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组织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工作,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组织自治区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五)政府债务管理处。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法定限额内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及政府债务考核相关工作。统计、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拟订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组织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审核自治区本级法定限额内债务举借计划。
(六)党政群团处。承担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序列部门及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七)国防政法处。承担政法、人防边海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国防等领域相关单位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军民融合发展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政法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八)教科文处。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协调自治区财政相关科技、教育资源配置。承担自治区财政扶持区直国有文化企业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商贸、粮食、供销、应急、大数据发展、北部湾办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及自治区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
(十)工业交通处。承担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三)农业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水库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由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工作。
(十四)基层财政财务管理处。拟订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编制农村综合改革预算,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资金筹措落实工作。承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筹措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等工作。承担相关领域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基层财政工作。
(十五)国外贷款管理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贷(赠)款的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承办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中对外财经交往有关的事宜,组织推进国际组织与各专业部门参与合作。管理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承担行政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
(十六)金融处。参与拟订金融改革、发展、监管相关政策,负责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相关领域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拟订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承担普惠金融相关财政业务,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管理制度。
(十七)会计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组织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考核。组织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及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政务服务工作。
(十九)税政处。组织实施税制改革,负责地方税体系建设。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组织制定退税政策。组织拟订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减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税式支出统计分析。参与关税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管理,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二十一)资产管理处。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组织实施工作。推进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由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
(二十二)财政监督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14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4名。
自治区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
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运行分析评估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债务研究评估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
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广西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稽查大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资金审核中心
党组书记、厅长:胡帆
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代玉
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刘一原
党组成员、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黄汉荣
党组成员、副厅长:黄伊
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海涛
党组成员、副厅长:邓奕红
2020年11月,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党委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党委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9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入选2016-2020年广西法治建设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2021年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党政群团处入选拟表彰广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公示名单。
2022年3月,全国妇联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党政群团处“2021年度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