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0 1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由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更名成立,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管理全区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行业务领导,对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提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监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全区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制定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 理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认可人员,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及有关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专项监督抽查、定检制度,组织专项抽查,应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突发事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员和强制检验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区内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拟订、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组织、纪检监察、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青妇、机构、编制、经贸、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一)将原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将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四)取消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职责。
(五)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七)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八)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九)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区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质量兴桂及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全区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产品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组织WTO/TBT有关技术法规的预警、通报。
(五)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
(六)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七)承担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八)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
(九)组织制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规划,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重大科研、技术引进和技术机构发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区内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垂直管理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规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质量处。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负责质量兴桂战略和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负责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引导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五)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全区量值传递和比对,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及授权、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及计量仲裁检定。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拟订全区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八)食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2014年起食品及化妆品监管职能已经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职能移交监督处,不再设置该处)。
承担全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牵头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科技认证处。
拟订全区质监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质监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工作;组织管理质监系统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十)人事处。
负责全区质监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区质监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质监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负责财务、票据、预决算、装备、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工作;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工作;承担全区质监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区质监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区质监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机构。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发布,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地方标准编号。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