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4 23:16
应付分保账款the payable reinsurance;Dividend Payable for Reinsurance是表示债务,这样一来,债权、债务关系更加一目了然。另外,财产保险公司应收分保账款是指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因分保业务上下级公司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通过“分保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赔付支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贷记“应付分保账款”。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张分保业务账单,应针对账单中的借、贷方项目分别制作记账凭证,并按借、贷方金额合计分别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中记“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张记账凭证、按照结算差额记“应收分保账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为了使会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业务下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按照分保业务账单的借贷方项目分别核算,报表项目则按科目余额分析填列。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应收/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使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分保业务账单上每一项由于再保险业务导致的损益都在对方科目上体现为一项资产或负债,但报表列示则按照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的账面价值分析轧差填列。如果再保险分出入直接面对多家再保险分人人或者再保险经纪公司,则可在明细科目或核算项目上采用适当的技术处理,达到会计核算数据支持报表项目数据的目的。其次,按照分保业务账单借贷方差额合并进行会计核算,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余额直接反映分保业务账单所对应的债权债务金额,报表列示则直接按照应收/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及相关备抵科目余额分析填列。这样能使报表上的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直接体现分保业务账单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真实地反映再保险业务,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再保险分出业务下债权债务会计处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分保业务账单中的各个项目紧密联系,不可分
割。一方面,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之间具有直接的比例计算关系,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摊回分保费用体现为分出保费的一定百分比;另一方面,再保险合同体现的是再保险分人人与分出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分出入在分出保费的同时也要向分人人摊回赔付支出和摊回分保费用。在再保险合同的约束下,分出入不因按照原保险合同收取保费而担负向分人人支付独立的应付分保账款的义务,也不因原保险合同项下发生赔付而享有向分人人收取独立的应收分保账款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应合并体现为一项经济行为,即按照分保业务账单计算的借贷方差额,再保险分出入和分人人按期一次性结算分保业务款项。二是分别核算账单的借方项目和贷方项目不能直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目前再保险业务的通行做法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由再保险分出人主动向分人人出具分保业务账单,并定期按照账单差额结算。分保业务账单中的项目明确显示,债权债务的惟一体现是借贷方轧差后的净额,而不是分别指向借方金额构成的债权和贷方金额构成的债务。再保险合同关于差额结算的条款也对此予以支持。三是按会计科目余额直接列示报表项目影响资产负债表披露数据的真实性。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分别对分保业务账单的借贷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在报表中按照科目余额列示应收/应付分,保账款,则报表数据不能直接反映分保业务账单中的债权或债务,导致虚增资产或虚增负债,并对分出入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以及相关财务比率分析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准确判断。
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期计算的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