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

更新时间:2024-10-22 11:58

应急响应是出现紧急情况时的行动,是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快速反应、有序救援,以减少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等工作原则。主要工作包括,响应分级标准、组织指挥体系、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应对工作、响应联动、响应终止和后期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组织体系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组织指挥体系

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护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国办函[2014]119号)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环境保护部商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环境保护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当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方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国际通报,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领导人通电话;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后期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应急保障

国家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

组织指挥体系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启动条件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可启动响应,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16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可联动启动;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二)党中央、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可启动响应,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8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联动启动;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可启动响应,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4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联动启动;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党中央、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响应措施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应急管理部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国务院国资委督促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公安部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部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应急管理部会同民政部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外交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中央政府的国际援助事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中央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部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务院国资委督促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应急管理部会同民政部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中央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三级以上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预警分级

信号级别

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信号图标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标,由代表气象灾害种类的图形符号、中英文文字和代表预警信号颜色的中文文字组成,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6:5。左上部是气象灾害种类的图形符号,颜色为信号颜色,底色为浅灰色;右上部是气象灾害种类的中文文字,底色为信号颜色;左下部是预警信号颜色的中文名称,右下部是气象灾害种类的英文文字,底色均为信号颜色。除蓝色预警信号图标中的中英文文字颜色为白色,其它图标中的中英文文字颜色均为黑色。

法律法规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4〕5号)发布通知,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词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2007年6月12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予以公布。

应急预案

防御指南

台风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沙尘暴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干旱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雷电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冰雹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大雾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

霜冻预警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应急响应事例

气象灾害预警

2023年07月06日11时,河北省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预计今天下午,除张家口、承德北部、保定西北部和沿海地区外,全省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7~39℃,局地可达40~43℃。河北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高温)Ⅲ级应急响应。

2023年11月5日,据黑龙江气象部门预测,未来48小时,双鸭山市自西向东将有一次大暴雪天气过程,局地可能发生特大暴雪;预计过程累计降水量约为30—50毫米,最大积雪深度可达20—40厘米。降雪同时伴有5—6级大风,阵风7—8级,雪后有6—8℃降温,部分路段会发生雪阻。经综合分析研判,双鸭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于11月5日23时至11月7日23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雪)Ⅱ级应急响应,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即: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

2024年2月20日,鉴于此次大范围雨雪冰冻过程影响范围广、雨雪相态复杂、冻雨面积大,当前正值春运返程出行高峰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较高,应急管理部于2月20日12时针对安徽、河南、湖北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024年6月14日,水利部将针对河南、河北的干旱防御应急响应提升至三级,目前维持针对山西、江苏、安徽、山东、陕西、甘肃6省的干旱防御四级应急响应,并派出两个工作组正在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公共疫情防控

2020年1月20日、21日,针对当前严峻形势,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疫情防控工作摆上极其重要的位置,坚持主要领导统筹推进,资金、人员优先保障,政府社会协同发力。面对疫情,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了二级响应机制。

自2021年12月5日以来,浙江宁波、绍兴和杭州三地出现本土疫情。为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该省多地加强管控措施,截至9日,宁波市,绍兴市上虞区、越城区等地疫情防控已提升至Ⅰ级应急响应。

交通突发事件

2023年12月18日23时59分,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交通运输部李小鹏部长立即作出指导和工作部署,19日7时,交通运输部按程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派员参与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工作。

2024年2月18日,截至今晨7点,甘肃省高速公路敦煌、酒泉、张掖、武威部分路段小雪,兰州、白银部分路段大风沙尘,其余路段天气阴或多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应急领导小组已启动甘新交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响应

2023年12月18日23时59分,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北纬35.70度,东经102.79度)发生6.2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地震发生后,在8小时内,国家地震应急响应和救灾应急响应发生了一次重要变化。截至12月19日8时47分,地震共造成105人死亡,186人受伤,房屋损毁4782间。此外,本次地震造成青海省11人死亡、140人受伤。从本次地震死亡人数来看,属于地震灾害分级第二级中“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的”重大地震灾害,因此可以启动Ⅱ级响应。”国家将甘肃积石山县6.2级地震应急响应提升至二级,属于“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在我国地震灾害的四个应对级别中,仅次于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鉴于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地震灾情严重,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地震应急响应提升至二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将国家救灾应急响应提升至三级,意味着积石山县地震灾害和由此造成的危害程度有所提高。

书写方式

应急响应等级使用罗马数字是“国际惯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常用罗马数字以对应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水利灾害应急响应,罗马数字和汉字数字都可以用,但具体用啥,要依据当地应急预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