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机制

更新时间:2024-10-24 22:26

应急响应机制是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应急响应机制强度由一级至四级依次减弱。

形成过程

2002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应急联动系统正式运行,成为中国最早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

2001年年初,上海市启动《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工作,经过两年努力,编制完成《总体预案》,这是省级政府中最早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的预案。

2003年5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

2003年7月,国家提出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大课题,国务院办公厅专门成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小组”。

2003年9月,《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公布。

200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各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2004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2005年1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共计106件。

2005年7月22~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应急管理纳入了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工作轨道。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均已编制完成。

防汛抗旱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抗旱应急响应机制共分为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最低级别为四级。具体如下: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要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Ⅰ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按照中央慰问及派工作组的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中央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措施。财政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延续本地区的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一般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一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Ⅱ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卫生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Ⅲ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Ⅳ四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高速公路

分别就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等情况,将应急响应机制分为四级。

一级响应

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3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

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

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邻3个以上地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

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两个以上地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四级响应。

禽流感疫情

根据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包括:确认突发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红色预警,根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建议国务院启动应急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同时,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II级应急响应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向全国发布橙色预警

III级应急响应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包括: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严重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公共卫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脊髓灰质炎毒株病例。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级应急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释义: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篷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四)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释义: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六)中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释义:中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释义: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九)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释义: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释义:一次食物中毒是指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以下同。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释义: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以下同。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释义: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应急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三)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均有发生;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五)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不良反应

释义: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应急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灾害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系统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成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具体来看,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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