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0 14:23
康县木笼歌又称花儿姐,是起源于甘肃省康县,广泛流传于陇南乃至甘肃全境的叙事长篇民歌,可与《阿诗玛》、《刘三姐》、《格萨尔》相媲美的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民间文学作品,它充分反映了西部农民追求真理、渴望美好生活的精神风貌。属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木笼是用木头作的笼框子,是专门押解犯人用的,相当于囚车。花儿姐,民间贫苦农民的女子,她不但聪明漂亮,而且山歌唱得非常好,能随编随唱,她和陕北的兰花花和广西的刘三姐一样,是民间出名的歌手。
木笼歌讲的是,在1828年(清朝道光八年)8月,康县迷坝乡马鸡山贫苦农民的女儿花儿姐,在山上守耗子(看守庄稼)时,通过山歌对唱和同村小伙子林秀相爱并订了亲。
成县邱把总的儿子邱五德听说花儿姐漂亮,便带着狗腿子上山,企图把花儿姐抢去当老婆,花儿姐坚决不从。邱五德企图强奸花儿姐。在拉拉扯扯的过程中,邱五德踩发了庄稼地边用来捕杀猎物的驽箭而被射死。邱把总却诬告花儿姐杀死了他的儿子,就用木笼把花儿姐押解到成县。花儿姐的未婚夫林秀在阶州府告了状,州官又下令把花儿姐押解阶州。邱把总给州官行贿,州官要杀花儿姐,但过堂时见花儿姐长得漂亮,便另找了个人犯以花儿姐的名义杀了,把花儿姐改名为山妹子,准备娶花儿姐当小老婆。花儿姐决心要跟林秀,对州官的要求誓死不从。州官又抓来林秀,提出花儿姐不从就要杀死林秀。花儿姐为了救林秀,佯装给州官当小老婆,当场放了林秀。在洞房里花儿姐用计灌醉州官,逃离火海,最终与林秀双双回到家乡,结为一对恩爱夫妻。
花儿姐不论在押解途中或在州府大堂院里,都以尖刻的语言,以歌唱的形式,深刻地揭露了旧社会地主阶级的罪恶,并唱出了劳动人民美好的愿望和衷贞不渝的爱情。
这一故事,流传在陇南山区的康县、成县、武都一带。康县属陕、甘、川三省交界处,这里山大沟深,偏僻边远,交通极为不便。解放前,天高皇帝远,官僚们纸醉金迷,贪财好色,横行一方,为所欲为,广大百姓深受其害,经常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婚姻不自由,不少男女青年深受其害,直至蒙冤而死。木笼歌就是在这样大环境下唱出来的,并广为传唱,广大穷苦百姓用歌声唱出对官僚恶霸们的痛恨,也唱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清代晚期至民国时期,这一民歌叙事广为流传,家喻户晓。解放后,花儿姐的传唱一直延续了下来,无论是春节社火或是群众劳作闲暇之余,都会唱花儿姐。
一是形式独特。花儿姐在囚车内,边走边唱,听到之处,群众边听边学,并广为流传,并将故事情节有序联系,形成十分优美的叙事民歌。比如:木笼抬到化垭梁,前扯心肝后扯肠。亲戚六人个个想,最难忘的是爹娘。木笼抬到灵官峡,望见县城肉发麻。看见衙门窝窝子,是熬人肉的锅锅子。木笼抬到大船坝,两个女子打链枷。链枷扇子上下飞,世道啥时翻过家。二是形象生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看剧本、听演唱,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封建社会农民的贫困处境和官僚们横行一方残酷剥削人民的丑恶行径,进而激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热爱。
康县木笼歌,是陇南人民群策群力集体创作的一部传世佳作,是十分珍贵的民俗文化,研究和保护“康县木笼歌”,把它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延续和传承民俗文化都有十分特殊的价值和重要意义。一是具有人类学、民俗学价值。木笼歌以爱害者花儿姐之口自编自唱,最终形成通俗的叙事体民歌,并在群众间广为流传。广大群众借这一歌体,痛诉黑暗的旧社会人吃人的罪恶,表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爱憎分明、追求美好爱情和生活的心声,全面、生动地体现出这一地区在旧社会人民的生活状况和文化传统。二是通俗流畅,老少咸宜的叙事文体,具有较高的文学、文艺价值。木笼歌集地方民歌之大成,以事件发生为导向,形成形式独特的叙事民歌,是康县北部乃至甘肃南部民歌的主要组成部分。
康县木笼歌,最早在康县迷坝乡、平洛河、望子关、大堡河、云台河、成县镡家河、小川、毛坝,以及武都区的甘泉、汉王、安化、两水等地广为流传。20世纪末21世纪初,随着各类流行文化,风靡城乡,民间叙事民歌“木笼歌”等传统文化受到了强烈冲击。又因“木笼歌”属叙事民歌,有固定的歌词,演唱需要歌本。所以,能完整演唱“木笼歌”的艺人,已仅剩一些垂暮的老人。据21世纪初统计康县会唱木笼歌的人大约20余人。
在保护工作方面,康县做了大量的工作。从2007年到2011年,康县成立了康县木笼歌保护领导小组,建立了康县木笼歌演唱队,对“木笼歌”民间演唱进行了深入普查、录音和曲谱记录,在此基础上,就康县木笼歌的保护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进行全面细致的普查,彻底摸清康县木笼歌的历史沿革,以及表演形式并建档保存。二是全面系统地整理和挖掘“木笼歌”的文化表现形式,把对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注重加强对承传人的培养。对“木笼歌”进行艺术再加工,并搬上舞台进行演出。三是在市、县,甚至省级重大文艺活动中,经常上演康县木笼歌内容的文艺节目,达到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民间音乐的目的。
具体步骤是:2007年—2008年,搜集整理、记录分类、建立完整档案;编印“木笼歌”剧本,使传承人基本能担当起传承任务。2009年,利用县办《山溪》刊物、电视广播宣传“木笼歌”的内容和保护的重要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木笼歌”的保护,编印“康县木笼歌”词曲集;2010—2011年举办“木笼歌”演出团,新剧目演出经常排练。开展民间活动,继续排练康县木笼歌更加精彩的文艺节目,参加省市乃至国家级文艺活动。
遗产级别:第二批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批准文号:甘政发〔2008〕43号
批准日期:2008年6月13日
遗产类别:
批准序号:3
遗产编号:Ⅰ—3
申报单位:陇南市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