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审计

更新时间:2023-11-27 11:37

延伸审计是审计延伸调查的一种非严谨俗称,并非法律术语,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的过程。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范围

向相关年度延伸

由于有些问题时间跨度较长,如果单从某一年度的帐面上看,难以了解事情的实质,发现问题的真相,要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必须注重以资金的流向为主线,向以前或以后年度延伸。

向内设机构延伸

主要通过对被审单位内设机构职能的了解,分析其收入和支出情况,在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重点延伸那些有收费职能和资金分配权的内设机构,审查其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执行是否可靠等。

向下属单位延伸

主要是通过开展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来揭露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些被审计单位财务核算逐步趋向规范后,由于其具备一些天然的 “有利条件”,如下属机构较多,管理链条较长,审计部门对下属单位很难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等,便开始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在下属单位解决职工福利、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逃避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向使用单位延伸

主要延伸审计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项目是否按计划及时实施,资金是否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管理上是否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政策等,重点关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的问题,有无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向相关人员延伸

主要是针对一些在账内无法发现的问题,通过接触不同层次的人员,在和这些人员的交谈中获得审计线索。

向内控制度延伸

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有效性差,这个单位就很可能产生违规违纪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向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延伸,已成为促进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帮促作用的一种建设性的审计方式。审计人员应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尤其要对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不相容职务控制、人员素质控制和凭证传递程序进行重点检查,以测定内控制度可信赖程度,找出薄弱环节,对审计预期、审计内容、审计重点作出基本判断。

问题

偏离审计目标

本来延伸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查清和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是为实现既定审计目标服务的。但实践中却发现,一些审计人员借延伸审计为名,对被延伸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检查,将审计目标转移到被延伸单位,使原本有限的审计时间和资源更趋紧张,弱化了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其结果是查出了被延伸单位与审计目标不相干的一大堆问题,但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却审计得不深、不透、不细,隐埋了审计风险。

违规延伸

依法审计是对审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延伸审计中由于缺少统一的操作指南,使延伸审计违规行为不断发生,延伸形式五花八门,具体包括:不执行审计程序,随意进行延伸审计;对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个体私营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对不属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管辖范围的单位,在未取得审计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延伸审计;对与查清被审计单位问题毫无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延伸审计;对与审计项目内容无关的问题进行延伸审计;违反规定对被延伸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利用延伸审计违反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等等。

文书使用不规范

审计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但由于国家对延伸审计文书的使用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比较混乱。如有的将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和被延伸单位存在的问题写在一个审计报告中,审计决定书则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审计单位分别下达,对被延伸单位则不发审计通知书;有的则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单位的审计情况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但这些延伸审计项目既无计划也无审计方案,造成审计档案不完整;有的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审计单位的问题只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但处理处罚却对应不同的法人单位,造成审计决定书的主送单位和执行单位不一致,破坏了审计文书的严肃性。

解决方案

延伸审计不要走题

既是延伸审计就要围绕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和审计项目目标展开,而不能以查处被延伸审计单位的问题为主,更不能以对被延伸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为目标。审计中应严格执行审计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方法和步骤,不能无限度延伸。审计中发现其他单位问题线索的,在不影响审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应将问题线索收入“线索库”,在对该问题单位安排正式审计时列入审计重点;对审计中发现的其他单位的重大违法犯罪问题线索,需及时查处的,应安排专项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不能与原审计项目混肴(混淆),转移审计目标; 不能以延伸审计为借口对与审计目标无关的审计事项进行延伸审计,变相增加被审计单位。

延伸审计应依法

延伸审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审计规范,要坚持按法定审计程序审计,遵守国家审计监督范围和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规定,不能超出审计监督范围和超越管辖权限安排延伸审计,不能对审计监督范围以外的审计调查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决定书,甚至进行行政处罚。总之不能以延伸审计为名违反《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审计职权范围。

规范使用审计文书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确需延伸审计有关单位的,属于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且影响审计目标的问题应写入审计报告之中;属于纯被延伸审计单位且与审计目标无关的问题,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延伸审计中发现被延伸单位问题严重,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按规定确定为正式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进入正常审计程序,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对延伸审计发现的被延伸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凡未改按正常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的,一般不宜直接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决定书应以主送单位为执行单位,切忌将对多个单位的处理处罚制作一个审计决定书;应避免将多个法人单位的问题,在一个审计报告中陈述和反映,这既不利于突出审计项目的主题和目标性,又违反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

加强法制建设

加快审计法制化建设步伐,健全和完善审计规范,建议国家审计署尽快研究制定延伸审计实施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从法制和制度层面上规范延伸审计行为,防范和化解因延伸审计带来的审计风险,使审计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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