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市

更新时间:2024-06-25 16:48

我国的建制市是行政区划概念,与严格意义上的城市并不完全一致。在2003年底我国的660座建制市中,按国家统计局最新分组(非国家标准)定义,既有市辖区总人口 (市辖区总人口为户籍人口加一个月以上暂住人口,县级市人口指城关镇人口。)

释义

“市”最开始指“集市”,后引申指经济发达的地区(“城市”)。后来在中国的行政区划中也采用了“市”作为发达地区的行政区划(1921年广州市正式成立,中国大陆历史上第一个建制市),随着不断调整产生了不同级别的“市”,它们统称为“建制市”。

注意:不能将“城市”和“建制市”混淆,“建制市”是行政区划概念,“城市”是经济学、社会学、城市规划学相关概念。

我国建制市

宪法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由中央直辖的“市”称为“直辖市”;由省管辖的“市”统称为“省辖市”

“较大的市”可以设立市辖区(但东莞中山儋州嘉峪关4市并没有市辖区,并且宪法明确规定直辖市不等同于“较大的市”),且与地区自治州平级,称之为地级市;由地级市代管或由自治州、地区管辖的市与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平级,称为县级市

三者的关系是

直辖市(省级)

地级市(地级)

县级市(县级)

解放前解放区曾设置县辖市,现今仅存在于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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