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

更新时间:2023-10-02 21:33

建筑业营业税简称建安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也是营业税的一种。

具体内容

一、建筑业概述

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三、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四、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五、建筑业的税率

六、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

七、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八、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内容

一·建筑业概述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1、代办电讯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赈问题

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

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注意问题:承包整个绿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2001]187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

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

按照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来处理,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分包设计劳务的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四·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5)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道,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税务情况列举。

五·税率

1、营业税

按照工程收入的3%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6、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六·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营业税额=建筑业计税营业额×3%

例1 某建筑队承包工程一项,共使用原材料60万元,其他物资和动力20万元,并于2001年12月完工,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收入280万元,适用税率为3%。

其应纳营业税税额=[(60+20)+280]×3%=10.8万元

例2 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 500万元,其中将2 000万元土建工程分包给B施工企业。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该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付给A建筑公司材料差价款500万元,提前竣工奖200万元。A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应纳税10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付给B企业。计算A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税额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额。

(1) A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5 500-2000)+(500-100)+(200一100)]×3%=120(万元)。

(2) A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2000+100+100)×3%=66(万元)。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纳税人自荐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带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八·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 ,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为内提供建筑也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6、纳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得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六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一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收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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