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7 18:20
建筑抗震是指为减轻地震灾害,对建筑采取的工程措施。抗震设防基本目的,就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在工程建设时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采取抗震措施。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减轻工程结构的地震破坏,以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经济损失。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及其重要性,按其受地震破坏时产生的后果及其严重性,抗震设防的建筑工程分为以下4个抗震设防类别:
①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②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③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①、②、④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④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抗震设防标准的依据是设防烈度,它根据建筑物重要性和所在地区基本烈度两方面确定,一般可采用基本烈度或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各类抗震设防类别建筑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为: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②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为: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③丙类建筑。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④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10)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在进行建筑抗震设计时,为满足抗震设防目标,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了简化的两阶段设计方法来实现。
第一阶段设计:采用第一水准多遇烈度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地震作用效应,与风、重力等荷载效应组合,并引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构件截面设计,从而满足第一水准的强度要求;同时,采用同一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的弹性层问位移角,使其不超过规定的限值。另外,采用相应的抗震结构措施,保证结构具有相应的延性、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能力,从而自动满足第二水准的变形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采用第三水准罕遇烈度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满足规定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从而满足第三水准的防倒塌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在实际抗震设计中,并非所有结构都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设计。对于大多数结构,一般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目标。只有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以及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结构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问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目标。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两级,即第一级鉴定和第二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阶段,主要从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角度进行;在第二级鉴定阶段,主要从抗震验算与构造影响角度进行,即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价,确保被鉴定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或变形能力。在具体开展鉴定工作时,当被鉴定结构的承载能力较高时,可以适当放宽其构造措施;当被鉴定结构的构造措施较好时.可适当降低其承载力要求。这里的构造措施与变形能力是相对应的,例如在砌体结构中,当圈梁与构造柱等构造措施较好的情况下,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就较高,其变形耗能能力可以得到有效提高。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物,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对于A类建筑,需要进行逐级鉴定、综合评定;对于B类建筑,需要进行并行鉴定、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