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3 16:3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要的建筑物;二级:大量的一般建筑物;三级:次要的建筑物)。至于重要建筑物与次要建筑物的划分,则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任何情况结构的安全等级均不得低于三级。
在近似概率理论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中,用结构重要性系数γ0来体现结构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性较强的问题,主要包括了安全等级划分、设计理念和方法以及结构质量的检验与控制等,是指建筑物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实用性等基本功能。在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要寻求质量与经济之间的最大效益平衡点。所以,在建筑结构设计中,为了节约材料或者资源,可能会给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 68-84)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1.0.8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二级 严 重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 注:① 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② 当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