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4 13:25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80—9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义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有效地指导各类建设活动,保证各类建设工程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有序地进行建设;
2、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和有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3、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4、综合协调对相关部门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的建设。
建设工程类型繁多、性质各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这三类建设工程形态不一,特点不同,规划管理需有的放矢、分别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和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审批管理、建筑设计的建筑管理和违章建筑管理。具体主要管理内容要素如下: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的控制。
(3)建筑密度控制。
(4)建筑高度的控制。
(5)建筑间距的控制。(日照、消防、卫生、安全、空间等)。
(6)建筑退让控制(退界、退红线、退铁路线、退电力线、退河道线等)。
(7)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
(8)基地出人口,停车和交通组织控制。
(9)建筑基地标高控制。
(10)建设环境的管理。
(11)各类公建用地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12)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是各类城市管线工程,根据其所输送的不同介质,主要有:电力线、有线通讯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及特点:
(1)整体运行的系统性。
(2)服务对象的公众性。
(3)工程敷设的综合性。
(4)配套建设的超前性。
(5)经营管理的垄断性。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
(1)管线的平面布置(水平排序、水平间距)。
(2)管线的竖向布置(竖向间距、覆土深度)。
(3)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
(4)管线敷设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5)综合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6)其他管理内容。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及其相关联的:E程设施,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等。近年来,城市高架路、出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也当属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根据市政交通工程设施的空间位置不同,一般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①地面市政交通;②高架市政交通工程;③地下市政交通工程。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特点
(1)布局的系统性。
(2)功能的关联性。
(3)服务对象的公益性。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
(1)地面道路(公路)工程的规划控制(道路走向及坐标的控制、道路横断面控制、城市道路标高的控制、道路交叉口的控制、路面结构类型的控制、道路附属设施的控制)。
(2)高架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3)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4)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5)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及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等。需要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基础图,地下室平、立、剖面图等施工图纸文件。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同样提交相应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此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设计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等。具备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申请者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报送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2个以上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签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审核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做出的应提交的有关图纸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审查认为不合格并决定不给予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施工后,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施工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于经规划核实,该建设工程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要及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如果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或者是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和必要的有关材料,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管各项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可靠的城镇建设档案。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审核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工程设计图纸文件等。
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总平面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权届证明文件等,填写建设工程申请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首先要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报送的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主要是指城镇中的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重要地块地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另外一些可能涉及周边单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可由建设单位编制,然后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于是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成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比如房地产商对居住区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据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等技术标准,对该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的内容是:
(1)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发展的原则,符合该地区的气候条件、民族传统习俗和地方特点,符合居民的生活居住活动规律。同时,应当充分利用规划土地内的地形地貌地物、植被、水系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绿化等要求,并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生活提供方便条件,体现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
(2)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审核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主要是审核其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包括居住区用地以及其中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的面积,所占比例(%)和人均用地面积等指标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关键是审核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分别与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控制数。由于城镇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因此,该用地平衡指标有一个合理幅度,供审核时掌握选用。
(3)居住区规划布局。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当综合考虑路网结构、住宅布局、公建配套、建筑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审核规划布局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中心,能够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三是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于安全防卫;四是构思新颖,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和居住区个性。
(4)居住区空间环境。居住区的空间环境,应当综合考虑居住区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的有机联系,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当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水面、绿地和建筑小^l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丰富并美化居住区环境。
(5)住宅,公建,道路、绿地。居住区规划设计,主要对住宅、公建、道路、绿地等进行合理布局和安排:,因此,还应当依据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公共绿地等的规划设计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包括容积率、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间距、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和服务半径、绿地率、道路等级、线型、路幅、出人口、停车泊位等。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是该规划中各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步骤。然后,按照工作进度,需分别对施工建设地块的建设工程依申请进行规划许可的审核。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实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所编制的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交2个以上的设计方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比较和方案选择,经一定工作程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提交规划设计修改意见。
针对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不同特点,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不相同的:
(1)建筑工程。对于每一个单项建筑工程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以及建筑体量、造型、风格、色彩和立面效果等。同时,审核建筑设计是否符合消防、人防、抗震、防洪、防雷电等要求。对于办公、学校、商业、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的相关部位还应审核无障碍设施的设置等。如果是重大建筑工程项目,还需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2)道路交通工程。对于道路交通工程的审核,包括对外交通和城镇道路交通等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审核。如果是公路和城镇道路交通工程,主要审核其地面道路走向、坐标、道路横断面、道路标高、路面结构类型、道路交叉口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以及道路附属设施如隧道、桥梁、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收费站等的设置是否合理等。如果是高架道路交通工程,应注意参照建筑工程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核,除审核其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横断面等外,还需考虑对周围建筑与环境是否产生日照、噪声、废气、景观等影响及其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是地下轨道交通工程,不仅审核其走向、线型、断面是否符合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技术规范,尚应考虑保证其上部和两侧现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当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在城镇道路下穿越时,应与相关城市道路工程相协调,并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敷设空间的需要。同时,必须考虑地铁车站、换乘站等垂直交通、出人口与地面的衔接,还应考虑通风、消防、防爆、防毒、人防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3)市政管线工程。对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审核,应当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管线的平面布置,包括埋设管线的排列次序、水平间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审核管线的竖向布置,包括埋设管线的垂直净距、覆土深度、架空管线的竖向间距。并审核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城镇景观要求等方面的关系。市政管线工程穿越城镇道路、公路、铁路、地铁、隧道、河流、桥梁、绿化地带、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等方面要求的,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文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单体建筑设计的平、立、剖面图及基础图,地下室平立、剖面图等施工图纸,道路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应提交相应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