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3 08:09
建设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内容一般是对建设法律条款的细化,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建设法律。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章程”等名称出现,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行政法规就是国家关于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