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0 23:37
根据2013年4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绍县组〔2013〕11号),异地入党人员,既包括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不含上学、服兵役),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被户籍地外党组织吸收入党人员,也包括异地到本辖区内入党人员。外出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并已连续在外工作生活3年以上的,可以在外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但须征求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进行政治审查。外来人员申请入党,也参照此规定。
根据共产党员网《异地发展党员须警惕“机会主义”》(2016-10-24),异地发展党员,是指对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不含上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原户籍所在地的,经户籍地外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将其吸收进入党员队伍。
2014细则发布前
异地发展党员是允许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8月1日发布)等有关规定。
2.《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展党员工作手册》2007年03月02日)
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可根据务工时间长短来确定。一般来说,应聘、应招在企业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或虽满两年但在现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其原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提出;外出做工在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超过一年的,可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无论是上述人员原单位党组织,还是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以及其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对他们的入党申请,都应当热情欢迎,并予以关心和帮助,采取措施做好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3.《招聘人员能否申请加入党组织?》(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2007年03月02日)
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一个单位中属于聘用编制的人员越来越多,党组织对待招聘人员中申请人党的同志,应同对待其他申请人党的人一样,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他们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发展他们入党。
4.《青岛崂山区:创新异地发展党员工作机制》(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2010年02月23日)
中央组织部规定,外出人员申请入党,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两年以上。
外出人员申请入党,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两年以上,可以由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发展入党。
5.《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2年10月18日)
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一般根据务工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到一个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应聘、应招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上述人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无论是他们的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还是招聘单位党组织,都应当热忱关心和帮助他们,主动与对方党组织协商,认真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6.《招聘人员能否申请加入党组织?》(2012年09月19日13:44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一个单位中属于聘用编制的人员越来越多,党组织对待招聘人员中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同对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他们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发展他们入党。
2014细则发布后
2014年5月28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对入党申请的所在地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5月28日发布)第二章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具体修改内容可参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旧细则对照稿)》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8月1日)。
主要变化
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
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招聘人员(不含上学、服兵役)等,“可向、可以”在工作单位发展入党。
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区别:“应当”在法律上有必须的意思,“可以”是说有权利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
1.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前后的相关问题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简称《细则》)发布之后和发布之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参考“共产党员网”公布的相关处理方式(《如何处理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问题?》共产党员网.2016年05月09日)。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公布之后、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其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10月21日通过)和《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的版本中都有规定,年满十八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8月1日发布)中并没有明确年满十八岁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而异地入党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10月21日通过)和《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的版本中都没有规定。
2.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转正手续如何办理?(共产党员网.2016年11月29日)
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
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已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如党支部对其情况比较了解,认为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短时间内可以落实工作单位的,所在党支部应继续做好其教育和考察工作。当预备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预备党员也应主动向现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预备党员现所在党组织经过认真考察后,对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批准其按期转正。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决定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现所在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3.合同工、临时工党员要不要把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临时工作单位?。(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2年10月19日)
合同工、临时工党员,一般不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开写党员证明信;如果工作时间较长,也可以转移党的组织关系。这样有利于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大学生在异地疫情防控第一线参加战疫的,是否可以在异地入党?(共产党员网2020年04月09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抓紧做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20〕7号),对上一线前以及在抗疫一线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在抗疫一线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吸收其为预备党员。经上级党委批准在抗疫一线成立的临时党组织,可按上述要求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因此,大学生如果在异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线参加战疫,事迹突出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在异地入党,但一般应由异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线的临时党组织或其参加战疫的所在地的相关正式党组织发展其入党。疫情结束后,有关党组织发展的党员以及确定重点培养对象的情况,要与其学习单位党组织做好交接工作。
违规异地入党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种是不符合异地入党条件。根据规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连续生活两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审查发现,部分异地入党人员存在“飞过海”入党问题。所谓“飞过海”入党,就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却以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违规在外地入党。对部分不符合异地入党条件人员,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二种是发展程序不规范。根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审查发现,违规异地发展党员存在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档案材料涂改、造假,入党手续不全,重要时间节点矛盾明显等问题。对其中部分人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三种是政审把关不到位。根据规定,市受理政审单位为具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市级部门党(工)委,村、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无权受理政审。审查发现,有部分人未经市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审,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