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20 16:15

引力原则(Principle of the force of attraction)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概念,指确立常设机构所得的原则之一。即非属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内虽设有常设机构,如在来源国境内自行开展营业活动,但该项营业活动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则收入来源国视其所得为常设机构所得,实行从源征税。实行引力原则,征税面较大,对收入来源国是有利的。联合国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列入了这项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未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在对非属民公司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时,按常设机构原则及与之有关的独立企业原则和实际联系原则征税,而未采用引力原则。

概念含义

【税】常设机构所在国确定跨国营业所得应税范围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指常设机构所在国不仅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经营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相类似所获取的所得,也要纳入该常设机构的征税范围,由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行使范围

引力原则与归属原则相比扩大了常设机构所在国地域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使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也一并征税。引力原则曾得到联合国范本的考虑,但未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所采纳,所以,这一原则的采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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