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

更新时间:2022-09-27 06: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特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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