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1 09:57
张中生,男,汉族,1952年11月生,山西柳林人,1969年7月参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曾任山西省吕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1969年,中阳县粮食局保管员、粮站站长、粮油加工厂厂长;
1983年,中阳县食品公司经理;
1985年,中阳县工商局局长;
1987年,中阳县财政局局长;
1990年,中阳县副县长(其间:1992年08月至1994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专业学习);
1993年,中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95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1996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年,中阳县委书记;
2003年06月,吕梁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
2004年07月,吕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年07月至2013年03月,吕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4年5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2月,《财经》记者从山西省获悉,2014年5月被中纪委带走的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其案件已被移交山西司法机关。
2015年12月26日,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对吕梁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张中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中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掩盖违纪事实,勾结不法商人,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未经组织批准,擅离职守,数十次私自出境;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长期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为不法商人及所属企业充当保护伞;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张中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目无党纪、心无敬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中生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山西省吕梁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中生(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0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案件将择期宣判。
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张中生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中生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张中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张中生的受贿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