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9 11:48
张俊宏(1938年5月17日-),字景涵,台湾南投县南投市人,台湾政治人物。台湾党外运动的参与者,民进党创党大佬,现已退出民进党,为无党籍人士。
张俊宏的父亲张庆沛曾经当过20年小学校长,并且担任过两届南投镇镇长。张俊宏于1957年考取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毕业后于1964年在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取得硕士学位。1967年,张俊宏与许荣淑结婚。之后,张俊宏在中国国民党的“吹台青”政策之下,前往国民党中央党部任职。1971年,张俊宏与其他知识分子共同发行《大学杂志》,发表国是诤言,批判当时国民政府的“法统”问题与“主权”问题。1972年,张俊宏与许信良等人共同写作《台湾社会力的分析》一书,指出政治改革必须有根深柢固的社会基础。
1973年,张俊宏参选台北市议员,以些微选票败北。1975年,张俊宏与黄煌雄、黄华等人创办《台湾政论》杂志,旋遭查禁。1977年,张俊宏于南投县参选台湾省议员并且当选,与林义雄、余陈月瑛并称“党外十三人组”。之后,张俊宏出任《美丽岛杂志》总编辑。1979年,张俊宏于美丽岛事件中被捕,被军事法庭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张俊宏于1988年出狱后出任民主进步党中央党部秘书长,并且成立“台湾政经研究室”,提出“地方包围中央”策略,民进党也在1989年的县市长选举中夺下六个县市的县市长。
1990年,时任民进党秘书长的张俊宏拒绝《首都早报》记者林国明出席其即将举行的公开记者会,跑民进党新闻的记者集体抵制该场记者会以声援林国明,使该场记者会流会。
1991年张俊宏出任民进党不分区“国大代表”,并且于1992年于台北市当选台湾地区民意代表;1993年张俊宏辞去民进党秘书长一职,并且于1994年参与民进党台湾省长选举党内初选但败于陈定南。1995年起,张俊宏开始担任民进党全国不分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并且于1998年、2001年获得连任。
1997年7月,张俊宏、林丰喜、黄天福等民意代表召开记者会,指当时已进入覆判程序的“江国庆案”,在审判过程中出现重大瑕疪,质疑江国庆是遭人构陷入狱,立委员更呼吁法院重审此案,让全案能够真正地水落石出。(2011年,此案确定为江国庆冤死)
2000年,陈水扁当选台湾当局领导人,张俊宏曾经出任海基会副董事长。
张俊宏在民进党内被归类为“美丽岛系”的代表人物。1996年,施明德辞去民进党主席之后,张俊宏曾经担任民进党代理主席。1998年,张俊宏参与民进党第八届党主席选举时,败于林义雄。张俊宏也曾经组成“新世纪办公室”进行党内派系的运作,但并不成功。张俊宏也曾经组成民主电视台与全民电通投资公司,以突破当时国民党的媒体垄断。
近年来,张俊宏以经商为主,加以其政治思想与民进党渐行渐远,而被党内同志视为“孤鸟”。2007年5月18日,张俊宏批评,政党轮替对台湾民主化是好事,但是民进党执政七年来“只完成‘打天下’的革命,没有做到‘治天下’的革命”,不仅失去当年带领台湾人民走出威权统治的“党外精神”,党的领袖更缺乏气魄与雄心去主导未来“政治中国”走向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他感叹,民进党执政七年来,只会在权力分配过程持续恶斗,党内初选只会讲究政治纯度,格局愈走愈小,执政者实在应向台湾人民悔罪。他又说,“中国不可无'道'(民主),台湾不能无'德'(法治)”。
2007年11月7日,张俊宏宣布参选2008年台湾当局领导人大选,但最后并未登记参选。
2009年9月27日,张俊宏宣布参选南投县长,并在南投市成立竞选总部。
2009年12月1日,张俊宏用绝食静坐抗议手段,表示8年来民进党执政,没有好好处理台湾政权。其绝食抗议行动在投票前数天即停止,并且最后选举投票结果并未当选。
2004年10月20日,全民电通爆发掏空案,全民电通监察人高文义向台北地检署告发该公司被卷款新台币上亿元,该公司董事长张俊宏也连夜赴台北地检署控告监察人林慧珍及财务顾问郭源泉侵占、背信罪。2004年10月22日,张俊宏透过其国会办公室执行长王而立承认,该公司于过去五年内陆续发生掏空情形,他对掏空一事并不知情,但身为该公司负责人的他必须负起连带责任,因此决定面对司法,已责成会计师清查确切的掏空金额。2005年7月2日,全民电通宣布解散、清算。2005年12月20日,全民电通股东自救会会长许华抨击:“当年一万五千名股东掏出血汗钱力挺民进党,却遭张俊宏等大佬私相授受、挪用殆尽,令死忠支持者心寒。”2006年6月6日,台北地检署依背信与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名起诉张俊宏、林慧珍等14名被告,并求处张俊宏有期徒刑七年、林慧珍有期徒刑六年;起诉书指出,张俊宏与林慧珍欺瞒全民电通董监事及股东,仅从该公司募得资金新台币三十亿元中挪出十亿余元入股民视,其余二十亿元则拿去从事不利该公司的投资。2007年10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依背信等罪名判处张俊宏有期徒刑十一年、林慧珍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郭源泉等10名同案被告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