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6
张喜武,男,汉族,1958年10月生,内蒙古通辽人。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1980.08-1986.01,大雁矿务局第二煤矿技术员、技术区长
1986.01-1988.09,鸡西工学院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88.09-1993.03,大雁矿务局第一煤矿矿长、局长助理
1993.03-1994.03,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4.03-1994.06,吉林煤炭工业管理局筹备组成员
1994.06-1995.08,吉林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95.08-1996.04,神华集团驻矿区指挥部负责人(期间:1994.09-1995.07中央党校中青年班学习;1994.07-1997.0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职学习)
1996.04-1996.09,神华东胜精煤公司筹备小组组长
1996.09-1998.04,神华东胜精煤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1998.04-2003.08,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1999.07-2003.04 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职学习)(1998.04-1999.06兼任神华神东煤炭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3.08-2004.09,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04.09-2008.11,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08.11- 2014.0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兼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董事长(2013.04至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
2014.02-2017.06,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违纪被查
2017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喜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喜武同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内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打探巡视信息;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且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张喜武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张喜武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张喜武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