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良世纪传奇

更新时间:2023-12-11 20:58

《张学良世纪传奇》是2002年4月1日山东友谊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唐德刚、王书君。本书采用美籍华裔史学家唐德刚教授采访传主口述录音,真实详尽地记述了张氏从呱呱坠地到101岁在夏威夷谢世漫长岁月中每一阶的真相。

作者简介

唐德刚是蜚声海内外的著名学者。解放前就读于中央大学、西南联合大学,并考取史学大家顾颉刚先生的研究生。1948年公费赴美留学,就读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获史学博士、哲学博士学位。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纽约市立大学亚洲学系主任,同时也是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部口述史的创始人之一。先后出版《胡适口述自传》、《胡适杂忆》、《李宗仁回忆录》、《顾维钧回忆录》、《中美外交史》、《书缘与人缘》、《史学与红学》等著作。20世纪80年代,曾在国内十余所大学讲学。1990年1月至5月,对张学良将军进行了十余次采访,并有录音带存世。

作者:[美]王书君

王书君是著名的军事史专家。有《太平洋海空战》、《太平洋血战记》、《美日海空战》、《二次大战风云录》、《二十世纪大海战》、《二十世纪大空战》、《二十世纪大陆战》等多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出版,其中《太平洋海空战》获中国“国防现代化征文”一等奖。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现居纽约。

内容简介

青年时的“民国四公子”之一,风流“少帅”;中年时的“北中国王”,曾负国人骂名的“不抵抗将军”,西安事迹中蒋介石的“克星”,事变后长期被囚的“忧郁的哈姆雷特”;老年后返璞归真,笃信耶稣的上帝信徒。诸般以相,归于一人之身,益增其传奇色彩。即使是囚禁之中对政事的惊鸿一瞥,眼风里也透出饱经的沧桑。而贯穿其中的,尤以与赵四小姐漫漫3/4世纪的爱情,调动着世人注视的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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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百年人生,他的经历有丰富的传奇色彩,他的作为有太大的因变参数,他的身上更有太多的谜团!《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一幅传奇传主的肖像写生,一出寻绎前因后果的舞台大戏,更是一部执著严谨、细致入微的解谜之作。

“总计一百章,囊括了张学良风云际会一百年的传奇经历,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文笔生动,老少咸宜”,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大部头史学著作,在有关张学良的众多传记作品中,可谓首屈一指”。

《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抄袭侵

本书荣获2002全国优秀畅销书奖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学良世纪传奇》侵权

《张学良写真》作者张永滨起诉《张学良世纪传奇》侵犯其著作权。

2005年7月11日13时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过法庭审理案件程序后,双方均表示同意:由法院委托法鉴单位。

9月16日,开庭,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员向法庭及各方当事人宣布鉴定报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中版鉴字[2005](010)号鉴定报告》的内容如下:

(前略)四、鉴定结论

通过以上比对,我们认为:

1、《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与《张学良写真》、《百年少帅张学良传》部分文字表达相同或相似,共约有68121字约占《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总字数的7.57%,约占《百年少帅张学良传》总字数的13-36%;2、《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与《张学良写真》、《百年少帅张学良传》相同或相似文字中没有来源的共约有33264字,约占《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总字数的3.7%,约占《百年少帅张学良传》总字数的6.52%;3、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中,除去引用他人的信函、诗辞或电报等内容的字数(共约4968字)后,《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与《张学良写真》、《百年少帅张学良传》相同相似并且没有来源的字数约为28296字,约占《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总字数的3.14%,约占《百年少帅张学良传》总字数的5.55%。

同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二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称: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友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犯张永滨著作权的《张学良世纪传奇》一书;二、山东友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向张永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山东友谊出版社负担;三、山东友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永滨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万三千元;四、驳回张永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张永滨承担790元(已交纳),由山东友谊出版社承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万元,由山东友谊出版社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8日,山东友谊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5月21日,张永滨接到终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高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布:

山东友谊出版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九十元,由张永滨负担二千四百六十一元(已交纳),由山东友谊出版社承担三千三百二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万元,由山东友谊出版社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九十元,由张永滨负担二千八百九十五元(已交纳),由山东友谊出版社承担二千八百九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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